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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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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给予必要的粮款救济。建国初期,国家每年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1954~1956年,对优抚对象以生产补助为主,辅以必要的生活补助。共发放补助款9.47万元,耕牛283头,犁耙96部(件),猪羊一批。同时,对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1980年发放补助款7.81万元,集中解决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1993年开始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帮助劳动致富。

定期定量补助 1957年始,国家对部分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月2~3元。其后,多次调整定补范围和标准。1980年,对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6~1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全县补助烈属166户、复员军人211人、退伍军人21人,发放定补款3.44万元。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补助。1985年,将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城镇者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城镇者每人每月25~30元。全区共抚恤267户。

1989年,国家对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定补款2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解放战争后(包括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1994年1月起,上调抚恤金和定补款标准。“三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后为月人均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为月人均226元;在乡复员军人定补为每月3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为月人均23元。1995年1月1日起,“三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达到人均70元;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25元,达到月人均251元。

1972~1995年国家补助情况表

表19~2 单位:元

年度定期补助临时补助
户(人)数金额户(人)均户(人)数金额
1972-11092--5379
197312248--3929-
1974-13442-1955077
1975270703426.15032765
197610621744816.41768362
197710621524714.41486469
19789821558415.913571517
19793372543475.5153216121
198044745732102.320878099
198155464075115.7122889
198272882840113.834126
198372489681123.9221415
198476983285108.3-3987
198563580000126.0--
19861044173000165.7--
19871415283000200.0--
19881581304000192.3--
19891675406000242.4--
19901801492000273.2--
19911968573792291.6--
19921811580800320.7--
19931900628140330.6--
19941972745500378.0--
19951995788328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