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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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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待

政治优待 1948年后,各区、乡、村每当有集会或娱乐活动,均设“烈军属光荣席”,以示尊敬。每逢春节,干部、群众给烈军属送慰问信、挂光荣灯、张贴春联。在分配土地、发救济粮款、扶持发展生产、子女入学、食品供应及疾病医疗等方面均予以优先照顾。县委、县政府还定期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邀请驻军首长、老红军参加,通报政府工作,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征求意见,改进优抚工作。

群众代耕 50年代初期,县政府采用固定户代耕和派工代耕两种方式,对烈军属实行优待。1950年,全县烈军属3356户,享受代耕的2557户,占烈军属的76%,代耕土地27004亩。1953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由固定户代耕和派工代耕转为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代耕。1955年,全县有烈军属和伤残军人2813户(人),享受代耕优待的1287户(人),占45.8%,代耕土地8997亩。

优待工日 1956~1981年,境内对烈军属的代耕优待变为劳动工日优待。对优抚对象的照顾实行“三定”,即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定优待工。其优待工分由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补助,并参加分配,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水平。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烈军属、残废军人、老红军和带病的退伍军人,根据劳动能力和自愿,分给责任田,只交国家征购,不交提留。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从提留中给于略高于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补助,并免出义务工。

粮款定额优待 1982~1983年,改劳动日优待为粮款定额优待。各人民公社对烈属每户每年优待粮325~400公斤,款100~180元,军属粮200~350公斤,款60~150元。对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病老伤残军人,每年优待粮100~200公斤,款50~100元。全县优待粮折款和优待款,每年户均187元。

统筹优待 1984年后,区政府推行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办法。改各乡(镇)每年春季评定优待金为结合征兵定优待金;改以村为单位提取优待金为由乡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管理。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全区优抚工作实现依法管理。

1990年后调整优待标准,并逐年有所提高。1995年,全区优待3610户(人),优待金147.50万元,年户(人)均408.70元。其中烈属101户,年户均优待402.7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1561户,户均624.50元;在乡伤残军人224人,人均217元;复员军人1294人,人均23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25人,人均221元;城镇义务兵家属105户,户均300元。

部分年份优待情况表

表19~1
年度优待户(人)数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
总数(个)户(人)均总额(元)户(人)均(元)
1956588--3287955.9
1962114049172431520413.3
1973274911330041--
19742768553606200--
1978220210609748112365.1
1982278712262844529027189.8
19843163--740762234.2
19853445--737547214.1
19863310--913032275.8
19873616--962129266.6
19893954--1094994276.9
19903853--1156904300.3
19913240--972600300.2
19923432--1205178351.2
19933557--1469600413.2
19943735--1487250398.2
19953610--14754224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