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基层民政机构 资料库:任城区地情库 章节:任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article/4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article/4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济宁直隶州各乡(地方)设总首事,村有首事,负责调解民事纠纷、督理田赋、差役、申报灾情、案件等事宜。 民国初期,各区、乡(镇)、村(保)长兼理民政。1947年国民党济宁县政府增设民政指导员,指导乡(镇)、村(保)办理户籍、工役、赈灾、选举及调解民事纠纷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或由副区长兼管民政工作,负责动员参军支前和对病老伤残、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 建国后,各区公所、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1974~1984年各管区设不脱产民政网长。生产大队设民政调解主任。1984年5月,各乡设民政助理员,各村委会副主任兼理民政工作。1993年12月,乡镇设民政办公室,至199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