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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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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宁直隶州各乡(地方)设总首事,村有首事,负责调解民事纠纷、督理田赋、差役、申报灾情、案件等事宜。
民国初期,各区、乡(镇)、村(保)长兼理民政。1947年国民党济宁县政府增设民政指导员,指导乡(镇)、村(保)办理户籍、工役、赈灾、选举及调解民事纠纷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或由副区长兼管民政工作,负责动员参军支前和对病老伤残、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
建国后,各区公所、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1974~1984年各管区设不脱产民政网长。生产大队设民政调解主任。1984年5月,各乡设民政助理员,各村委会副主任兼理民政工作。1993年12月,乡镇设民政办公室,至199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