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资料库:任城区地情库 章节:任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article/3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2/section/1/article/3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46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推行义务兵役制,但未实施。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56年,按《兵役法》征集义务兵。此后,征兵工作每年冬季一次。届时,县、乡均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政审、体检、后勤等组(以人武部为主)。经审查合格,兵员由接兵部队派员带走。1978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新《兵役法》颁布,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56~1995年,全县(区)共征集新兵23822人,其中女兵13人。 1958年始,每年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征飞行员和滑翔学员。1980年后,只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征。1987年改为空军直接选招。1958~1995年,县(区)内共征集飞行员、滑翔学员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