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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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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推行义务兵役制,但未实施。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56年,按《兵役法》征集义务兵。此后,征兵工作每年冬季一次。届时,县、乡均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政审、体检、后勤等组(以人武部为主)。经审查合格,兵员由接兵部队派员带走。1978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新《兵役法》颁布,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56~1995年,全县(区)共征集新兵23822人,其中女兵13人。
1958年始,每年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征飞行员和滑翔学员。1980年后,只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征。1987年改为空军直接选招。1958~1995年,县(区)内共征集飞行员、滑翔学员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