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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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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开始实行征兵制。《民役法》规定男18岁开始服役,45岁除役。部分体检合格者服现役,其余身体健康者另行编制组训,随时准备应征。
1946年9月,国民党在济宁实行抽丁制,即每户兄弟两个抽一,五个抽二,独子不抽。富户可以出钱雇佣壮丁代征,称为“买兵”。出卖壮丁均为穷苦人家,以此养家活口。当时老百姓不愿为国民党卖命,国民党便强制抓兵,补充兵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