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档案浏览器

1945年,境内解放区各区公所设民事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
建国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承办。1954年,济宁县贯彻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县、区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56年,济宁县有调解人员278名。11月,县人民法院举办4天调解人员训练班。1957年,贯彻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县人民解调委员会与民政科合并,设民政调解委员会。1958年11月,民事调解工作由市人民法院承办。1966年后,因“文化大革命”,民事调解工作中断。
1976年,济宁县531个生产大队全部建起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民事调解工作移交县司法局,12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1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厂企调解组织的通知》,当年建立调解委员会7个,成员29人。1983年1月,济宁县召开有600余人参加的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984年10月,南张乡满庄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太祥在山东省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1985年,全区农村有调解委员会495个,调解人员1362人;厂企单位有调解委员会15个,调解人员40人。1981~1985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29万起。其中,婚姻纠纷6134起,房产宅基纠纷1.17万起,抚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2680起,生产经营纠纷1045起,土地、林木纠纷1.13万起。
1986年,区各级调解委员会,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对民事纠纷定期排查,分析民事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总结预防民事纠纷激化的经验,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组织的第一防线作用。11月,全区配有纠纷信息员3500人。1990年,全区有农村调解委员会568个,调解人员1438人;厂企单位有调解委员会32个,调解人员87人。1986~1990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69万起,其中,婚姻纠纷4271起,房产宅基纠纷7784起,抚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6981起,生产经营纠纷万余起,土地、林木、农具纠纷7863起。防止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4起,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3人。1986年11月,唐口镇范李庄村调解委员会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先进集体”;南张乡姜郑村、二十里铺镇聂庄村、石桥乡李二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来瑞成、高善明、刘永华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991年后,全区相继建立区、乡(镇)、管理区、村四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调解工作责任制。至1995年,全区有农村调解委员会568个,调解人员1720人;厂企单位有调解委员会64个,调解人员192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55万件,其中,婚姻纠纷880起,房产宅基纠纷3727起,抚养、继承等家庭纠纷615起,生产经营等经济纠纷3768起,土地、林木、水利、农具等纠纷356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