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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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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济宁直隶州设刑房,掌管司法事宜。民国时期,由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
蜀山特别区民主政府、济北县民主县政府、济宁县民主县政府分别于1946年5月、1946年11月和1949年3月设立司法科,兼理司法行政。1946年11月,蜀山特别区司法科并入济北县司法科。1949年9月,济宁县司法科并入嘉祥县司法科。1950年11月,济北县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济宁县始设司法局、法律顾问处。1981年9月,设立济宁县公证处。1983年10月,济宁县司法局改称济宁市郊区司法局,内设人秘股、宣传股和调解股。济宁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改称济宁市郊区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4年5月,12个乡设立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司法助理员任办公室主任、站长。1989年1月,乡镇法律服务站改称法律服务所。12月,撤销乡镇司法办公室,设立司法所。1991年12月,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3年4月,成立济宁市恒正律师事务所(合作制)。7月,区成立民间纠纷调解中心。12月,成立济宁市郊区建筑律师事务所。1994年1月,各机构随行政区更名。1995年8月,济宁市任城区律师事务所、济宁市恒正律师事务所、济宁市任城区建筑律师事务所分别更名为济宁发达律师事务所、济宁恒正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济宁华运律师事务所。12月,司法局配局长1人,副局长3人,有工作人员49人。内设人秘、宣传、基层工作、律师等4科和民间纠纷调解中心,辖3个律师事务所、12个乡镇司法所、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