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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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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查始于1956年,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4~10月,县政法办公室抽调公、检、法干部组成案件复查组,对1950~1956年6月判处的412起“镇反”案件进行复查。查结冤案13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2%;错案40起,占9.7%;轻罪重判112起,占27.2%;定性不准1起,占0.2%,分别作了纠正。6~7月,对1955年8月~1956年4月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的384名案犯(含凫山县转来55人)进行复查。查出轻罪重判112人、重罪轻判23人、可判可不判65人、冤判5人、错判15人、错管19人、犯罪事实不清4人,分别作了改判。
1978年7月~1979年12月,贯彻中共中央(76)23号文件和(78)87号文件精神,组织复查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757起各类刑事案件作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349起,涉案365人。其中,宣告无罪267起、涉案283人,免刑24起、涉案24人,减刑58起、涉案58人。对查出的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攻击毛泽东”及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判刑的5起5人全部给予平反昭雪。同时,对历史申诉案件76起,涉案76人,进行复查,平反纠正41起,涉案41人。此次复查,询问744起案件当事人,征求739起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的意见,核查制作卷宗603份。除18人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外,凡改判无罪、免刑和错判者,均由有关部门作妥善安置,共补发工资及错判者生活补助费3900余元。为错判的324人平反,并恢复政治名誉。
1984年5月,对1983年8月至1984年4月“严打”期间判处的147起301人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对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轻罪重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28起43人,依法给予改判。
1985~1989年,每年对审结的刑事案件均进行评查,共查出冤、假、错案13起,及时予以纠正。1990年7月,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后,对各类判处案件及时复查,发现冤、假、错案,予以纠正。至1995年底,复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3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