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8年10月,郊区人民法院始设行政审判庭,组织行政审判人员参加培训,并观摩试点审理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1起。1990年10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至年底,试行审理土地、治安行政案件4起。1991~1992年,审结土地、工商、公路、治安等行政案件21起。1993年,审结行政侵权、土地、治安等行政案件6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9起。1994年,审结治安、卫生、土地等各类行政案件83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23起。1995年,审结土地、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城建、农民负担等各类行政案件128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35起。
第五节 行政审判
建国后,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8年10月,郊区人民法院始设行政审判庭,组织行政审判人员参加培训,并观摩试点审理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1起。1990年10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至年底,试行审理土地、治安行政案件4起。1991~1992年,审结土地、工商、公路、治安等行政案件21起。1993年,审结行政侵权、土地、治安等行政案件6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9起。1994年,审结治安、卫生、土地等各类行政案件83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23起。1995年,审结土地、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城建、农民负担等各类行政案件128起,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3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