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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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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组)承办。1981年12月,县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起。198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至1985年,受理、审结经济案件67起,诉讼标的额102.6万元。1986年,审结经济案件275起,诉讼标的额246.56万元。1987年后,基层人民法庭开始受理一般经济案件,较大、疑难的经济案件仍由经济审判庭审理。当年审结购销、建筑、加工承揽、货物运输、农村承包、企业承包等各类经济案件1140起,诉讼标的额190多万元。1988年,郊区人民法院分期分批派出巡回法庭,开展延伸服务,深入基层就地办案,当年审结各类经济案件3214起,诉讼标的额292.49万元。其中借贷合同案件2812起,购销合同案件138起,农村承包合同案件52起,建筑、加工承揽、供用电、联营合同案件各1起,其他经济案件208起。1989~1990年,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933起,诉讼标的额1419.4万元。1991~1995年,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各类经济案件3700起,诉讼标的额15295.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