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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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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1月,济北县司法科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公证合理、双方志愿、增强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对调解无效者依法判决。建国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为封建婚姻关系和离婚案件。1949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5起,其中婚姻案件34起,其他案件31起。1950年,济北县人民法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群众到法院起诉,手续从简,不论书面、口头起诉,均予受理,并为群众免费代书诉状。对于典型案例,邀请妇联、青年团负责人陪审,采取就地审理、公开审判。当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9起,其中婚姻案件122起。1951~1954年,审结民事案件1252起,其中婚姻案件976起。1955~1957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95起,其中婚姻案件421起。

1965年,济宁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5起,其中婚姻案件109起,抚养案件2起,房产纠纷案件6起,债务纠纷案件2起,其他案件6起。1968~1973年5月,民事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办理。

1973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工作逐步加强。198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工作走向正轨,至1985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73起。1986年,实施《民法通则》,民事案件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至199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86起,其中婚姻案件874起,债务纠纷案件1244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92起,土地宅基纠纷案件88起,房产纠纷案件76起,赡养、抚养、扶养案件61起,继承案件4起,其他民事案件347起。1991~1995年,贯彻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民事审判推行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举证为主、合议庭研究案件为主、庭审调查为主的审判方式,多次组织各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观摩培训,评查审结案卷。其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481起。其中婚姻案件1236起,占35.5%;债务纠纷案件1399起,占40.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12起,占14.7%;其他民事案件334起,占9.6%。

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表 17~4

年度 案件数(起) 年度 案件数(起)
194965198041
1950199198168
19511511982119
19521321983195
19535221984296
19544471985356
19551871986585
19561551987704
19573531988824
19651251989523
1973341990450
1974511991445
1975581992460
1976551993558
1977381994908
19783519951110
19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