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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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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年(清雍正二年),济宁直隶州设刑房,掌管刑法和刑狱诉讼,配录事1人,办事人员3~5人。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司法权由地方官吏统揽。
1913年,始设济宁地方初级审判厅,1914年裁撤。1917年5月,设济宁县司法公署,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配承审员,行使审判权。1927年7月,在济宁设立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地方法院,县知事兼理司法。1931年8月,成立济宁县地方法院地方庭。1938年6月,伪济宁县公署设承审处,1944年11月撤销。1945年8月,国民党县政府设济宁县地方法院。1948年7月解体。
1946年5月,蜀山特别区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1月并入济北县司法科。
1946年11月,济北县民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1948年7月,辖武装政卫队2个班26人。1949年12月,将武装政卫队移交县公安局。
1949年3月,济宁县民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9月并入嘉祥县司法科。
1950年11月,济北县撤销司法科,设立人民法院。12月,法院内设人民法庭。1951年2月,济北县人民法院改称济宁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秘书室。12月,在小屯村设立第一巡回人民法庭。1953年11月,设立4处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3月撤销)。1956年11月,撤销第一巡回人民法庭,设立张桥人民法庭。1957年4月,设立唐口人民法庭。1958年11月,济宁县人民法院并入济宁市人民法院。1959年7月,撤销张桥人民法庭,设立接庄人民法庭。1962年,设立喻屯人民法庭。1964年10月,设立李营人民法庭。
1965年5月,恢复济宁县人民法院,8月,撤销喻屯、李营两个人民法庭。1968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撤销济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宁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行,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恢复济宁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接待室。1980年4月,设立李营和南张两个人民法庭。1982年3月,设立安居和喻屯两个人民法庭。1983年10月,济宁县人民法院改称济宁市郊区人民法院。1987年2月,配备副县级院长。8月,增设长沟、二十里铺、柳行、许庄、石桥、东邵等6个人民法庭。1994年1月,济宁市郊区人民法院改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4月,建立法警队。1995年底,区人民法院配院长1人,副院长3人。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一、经济审判二、告诉申诉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等7庭,办公、政策研究、监察、法医、档案、会计等6室和政工科,纪检组,法警队。辖12处乡镇和济东矿区基层人民法庭。共有工作人员1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