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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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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济宁县人民检察署始设专职信访员,至1954年,在“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运动中,受理人民来信203件,自查处理146件。其中立案4起,转办57件。1956年,公、检、法组成复查班子,对“镇反”运动中逮捕、关押、判刑的491起申诉案件进行复查,查出冤、错案113起(错捕31起、错诉25起、错判57起),量刑过重112起,依法分别作出改判。1957年,建立人民来信来访登记制度、检察长批阅信件制度、自查制度、转办制度,至1958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39件,提供办案线索362件。其中自查处理225件,转办314件。11月,济宁县人民检察院并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1965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18件次。自查处理14件,转办104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基本停止。
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指示,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对山东省六四劳改支队犯人及其家属的790件控告、申诉,进行三次复查。平反冤假错案71起,改判无罪释放72人,对犯罪事实不清、定罪不当的75人及加刑不当的27人、轻罪重判的40人作了改判,其中免刑21人,减刑64人,撤销加刑27人,无罪释放患有精神病的犯人30人,其中12人给予就医治疗。
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股(后称科)。1988年,设立济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至1990年,受理各类信访1121件,提供各类案件线索96件。其中自查处理113件,转办1008件,立案查处7起,涉案12人。
1991年5月,郊区人民检察院制订实施《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在规定的接待日挂牌接待。至1995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和举报618次件(其中,人民来信368件,来访250次)。自行调查答复231件次,提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83件,提供法纪犯罪案件线索36件,转起诉部门8件,转区纪委处理133件次,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127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