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济宁县检察署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安全羁押等行使检察权。1954年,设专人对监狱、看守所实行监督。1956年,设立监所检察组。至1958年,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对监狱定期检察24次,县人民检察署(院)对监狱自行检查72次。发现监狱、看守所存在收押犯人制度不严,以便条代押票,以拘代捕等问题;存在久押不决的犯人7名;看管人员对犯人有体罚、虐待问题;发现监管不严、犯人逃跑,对犯人生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等问题。针对查出的违法问题,县检察院协助监管单位进行整顿,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11月,监所检察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1968~1973年,监所检察工作由“军管小组”办理。
1979年,济宁县人民检察院复设监所检察组(后称股、科),承接对山东省六四劳改支队(后改称山东省第六监狱)的检察工作。1980年,建立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五类罪犯1年2次考察制度。1981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检查,修订各项工作制度。1982年,实行进驻看守所检查制度,协助看守所对在押犯人进行法制教育,整顿狱内秩序,落实监督措施。至1985年,共召开公、检、法主要领导人联席会5次,实施安全、专项检察12次,联合清狱21次,召开敌情分析座谈会38次,上法制教育课6次,考察外执五类罪犯478人,提审教育犯人106人次,避免犯人自杀事故4起,促使在押犯人认罪30条、检举犯罪线索34条,查证落实15条,破获各类案件20起,逮捕13人。
1985年,郊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驻山东省第六监狱检察组,配检察干警5人,依法对劳改机关的管教活动、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实行检察。检察组实行个人分工包场(第六监狱下设6个分场)责任制,深入各监管场所巡查、讯问,召开管教干警座谈会,提审犯人谈话了解思想情况,参加狱部领导召开的每月1次敌情分析会,每月1次清狱大检查,重要节日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至1990年,参加敌情分析会89次,召开各种座谈会20次,提审教育犯人695人次,清狱60次,进行各种检查86次,考察外执五类罪犯435人,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182条,消除各种隐患20起,避免犯人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13起,罪犯交待余罪者6人、检举犯罪线索128条,查处管教干部、战士违法违纪案件8起。
1991~1995年,检察组参加省第六监狱和区看守所召开的敌情分析会92次,清狱125次,进行各种检查582次,召开座谈会56次。针对违法问题和不合理措施,提出检察建议及纠正意见330余条,消除各种隐患44起,防止犯人逃跑、自杀等严重事故10起。配合监管单位对犯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给犯人上法制课62次,提审教育犯人1000余人次。促使犯人坦白交待余罪者50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106条。查办在押犯人重新犯罪案件95起,涉案116人,其中起诉82起,94人。审结判决加刑65起,涉案71人。作其他处理30起,涉案45人。查办监管干警渎职违法犯罪案件12起,起诉判刑2起,免诉、给予行政处分10起。对监管单位呈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犯人档案1812份全面审查,参加研究会18次。建议并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上呈减刑、假释的112人。对外执五类罪犯考察10次772人。同时督促派出所对外执罪犯依法监管,帮助基层单位建立了监管、帮教小组。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3年,济宁县检察署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安全羁押等行使检察权。1954年,设专人对监狱、看守所实行监督。1956年,设立监所检察组。至1958年,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对监狱定期检察24次,县人民检察署(院)对监狱自行检查72次。发现监狱、看守所存在收押犯人制度不严,以便条代押票,以拘代捕等问题;存在久押不决的犯人7名;看管人员对犯人有体罚、虐待问题;发现监管不严、犯人逃跑,对犯人生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等问题。针对查出的违法问题,县检察院协助监管单位进行整顿,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11月,监所检察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1968~1973年,监所检察工作由“军管小组”办理。
1979年,济宁县人民检察院复设监所检察组(后称股、科),承接对山东省六四劳改支队(后改称山东省第六监狱)的检察工作。1980年,建立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五类罪犯1年2次考察制度。1981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检查,修订各项工作制度。1982年,实行进驻看守所检查制度,协助看守所对在押犯人进行法制教育,整顿狱内秩序,落实监督措施。至1985年,共召开公、检、法主要领导人联席会5次,实施安全、专项检察12次,联合清狱21次,召开敌情分析座谈会38次,上法制教育课6次,考察外执五类罪犯478人,提审教育犯人106人次,避免犯人自杀事故4起,促使在押犯人认罪30条、检举犯罪线索34条,查证落实15条,破获各类案件20起,逮捕13人。
1985年,郊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驻山东省第六监狱检察组,配检察干警5人,依法对劳改机关的管教活动、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实行检察。检察组实行个人分工包场(第六监狱下设6个分场)责任制,深入各监管场所巡查、讯问,召开管教干警座谈会,提审犯人谈话了解思想情况,参加狱部领导召开的每月1次敌情分析会,每月1次清狱大检查,重要节日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至1990年,参加敌情分析会89次,召开各种座谈会20次,提审教育犯人695人次,清狱60次,进行各种检查86次,考察外执五类罪犯435人,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182条,消除各种隐患20起,避免犯人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13起,罪犯交待余罪者6人、检举犯罪线索128条,查处管教干部、战士违法违纪案件8起。
1991~1995年,检察组参加省第六监狱和区看守所召开的敌情分析会92次,清狱125次,进行各种检查582次,召开座谈会56次。针对违法问题和不合理措施,提出检察建议及纠正意见330余条,消除各种隐患44起,防止犯人逃跑、自杀等严重事故10起。配合监管单位对犯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给犯人上法制课62次,提审教育犯人1000余人次。促使犯人坦白交待余罪者50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106条。查办在押犯人重新犯罪案件95起,涉案116人,其中起诉82起,94人。审结判决加刑65起,涉案71人。作其他处理30起,涉案45人。查办监管干警渎职违法犯罪案件12起,起诉判刑2起,免诉、给予行政处分10起。对监管单位呈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犯人档案1812份全面审查,参加研究会18次。建议并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上呈减刑、假释的112人。对外执五类罪犯考察10次772人。同时督促派出所对外执罪犯依法监管,帮助基层单位建立了监管、帮教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