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经济检察工作由法纪检察组承办。1953~1958年,济宁县人民检察署(院)与监委、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在经济领域共查结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案件72起,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67起,盗窃林木、破坏水利建设、私分集体财产和诈骗案件8起。对其中构成犯罪提起公诉的20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余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1968~1973年,经济检察工作由“军管小组”办理。1974~1978年10月,由县公安局检察股办理。此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组(后改股、科),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盗伐林木案件,至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26起,其中立案侦查8起,查结起诉7起,免予起诉1起,作治安处罚8人,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大案要案,共受理经济案件41起,查办15起,涉案19人,查结13起,涉案17人,其中大案要案5起。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1982~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9起,立案侦查165起,涉案186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91起,投机倒把案件34起,诈骗案件19起,假冒商标案件5起,偷税抗税案件11起,盗伐林木案件4起,其他经济案件1起。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52起,10万元以上大案10起,50万元以上大案1起。侦查终结后,起诉57起,免予起诉74起,不予起诉2起,转有关部门处理32起。挽回经济损失637万余元。1991~199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10起,涉案282人。立案查处141起,涉案17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7起91人;挪用公款案件25起27人;偷税案件13起19人;假冒商标案件24起35人;其他案件2起2人。万元以下案件72起93人;10万元以下大案60起65人;10万元以上大案9起16人。查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12起12人。共挽回经济损失778万余元。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建国初期,经济检察工作由法纪检察组承办。1953~1958年,济宁县人民检察署(院)与监委、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在经济领域共查结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案件72起,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67起,盗窃林木、破坏水利建设、私分集体财产和诈骗案件8起。对其中构成犯罪提起公诉的20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余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1968~1973年,经济检察工作由“军管小组”办理。1974~1978年10月,由县公安局检察股办理。此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组(后改股、科),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盗伐林木案件,至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26起,其中立案侦查8起,查结起诉7起,免予起诉1起,作治安处罚8人,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大案要案,共受理经济案件41起,查办15起,涉案19人,查结13起,涉案17人,其中大案要案5起。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1982~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9起,立案侦查165起,涉案186人。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91起,投机倒把案件34起,诈骗案件19起,假冒商标案件5起,偷税抗税案件11起,盗伐林木案件4起,其他经济案件1起。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52起,10万元以上大案10起,50万元以上大案1起。侦查终结后,起诉57起,免予起诉74起,不予起诉2起,转有关部门处理32起。挽回经济损失637万余元。1991~199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10起,涉案282人。立案查处141起,涉案17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7起91人;挪用公款案件25起27人;偷税案件13起19人;假冒商标案件24起35人;其他案件2起2人。万元以下案件72起93人;10万元以下大案60起65人;10万元以上大案9起16人。查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12起12人。共挽回经济损失7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