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 1950年,济北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法院工作,开展一般监督,至1954年底,审查批捕由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承接审查批捕工作,开展对破坏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审查批捕工作。1955年1月至1958年11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65起,涉案1729人。审查决定批准953起,逮捕1115人;不批准196起,涉案211人;上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316起,涉案403人。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一度实行联合办案,批捕、起诉、审判一起抓,打乱了办案程序,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致使办案质量下降。
1965年5月至1966年6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97起,涉案97人。审查决定批准82起,逮捕82人;不批准15起,涉案15人。1968~1973年,刑事检察由“军管小组”办理。1974~1978年9月,批捕由县公安局检察股办理。
197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受理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79年7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3年,济宁县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与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诈骗、流氓集团、重大盗窃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先后开展3次“严打”斗争和10余次统一打击行动。1978~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622起,涉案1106人。审查决定批准572起,逮捕978人;不批准44起,涉案105人;公安机关撤案6起,涉案6人;作其他处理17人。
1987~1990年,主要开展反盗窃、打流窜、挖团伙、打击拐卖人口和扫黄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卖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专项打击、专项治理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22起,涉案656人。审查决定批准306起,逮捕589人;不批准16起,涉案67人。
1991年,相继开展“反盗窃”、围歼“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把打击的锋芒对准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782起,涉案1307人。审查决定批准691起,逮捕1104人;不批准58起,涉案118人;公安机关撤案7起,涉案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6起,涉案77人。
起诉 1950年,县检察署建立初期,没有开展审查起诉工作。1953年,仅对检察署自行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配合公安局、法院、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一批区、乡、村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对4起重大案件呈请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济宁专区分署提起公诉。195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起,审查决定起诉3起;自侦案件起诉10起,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3起。
1955年5~7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在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搞起诉试点工作。至195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58起。审查决定起诉538起,免予起诉137起,作其他处理83起。对12起量刑畸轻的案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均作了加刑判决。
1965~1966年6月,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6起。审查决定起诉33起,不予起诉10起,作其他处理3起。1966~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审查起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8年,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七类(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至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66起,涉案281人。审查决定起诉140起,224人;免予起诉14起,33人;不予起诉4人,追诉5人;作其他处理12起,15人。
1983~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22起,涉案782人。审查决定起诉338起610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8起47人;免予起诉51起108人;不予起诉4起6人;作其他处理11起11人。1987~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2起,涉案638人。审查决定起诉237起430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7起33人;免予起诉21起109人;不予起诉9人;作其他处理27起57人。1991~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833起,涉案1366人。审查决定起诉608起934人;免予起诉145起310人,不予起诉22人;建议撤案24起26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5起28人;作其他处理41起46人。
侦查、审判监督 刑事检察在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和移送起诉案件过程中,履行侦查、审判监督职能。1979~1990年,对36名被遗漏的犯罪分子予以追捕,对72人未被移送起诉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处理,对13起案件作出改变定性决定。对12起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对公安干警在侦查中刑讯逼供造成人身伤害的2起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意见36次。1991~1995年,对52名被遗漏的犯罪分子予以追捕,对46人未被移送起诉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处理,对7起案件作出改变定性决定,对5起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对公安干警在侦查中刑讯逼供造成人身伤害的1起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15次。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批捕 1950年,济北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法院工作,开展一般监督,至1954年底,审查批捕由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承接审查批捕工作,开展对破坏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审查批捕工作。1955年1月至1958年11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65起,涉案1729人。审查决定批准953起,逮捕1115人;不批准196起,涉案211人;上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316起,涉案403人。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一度实行联合办案,批捕、起诉、审判一起抓,打乱了办案程序,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致使办案质量下降。
1965年5月至1966年6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97起,涉案97人。审查决定批准82起,逮捕82人;不批准15起,涉案15人。1968~1973年,刑事检察由“军管小组”办理。1974~1978年9月,批捕由县公安局检察股办理。
197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受理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79年7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3年,济宁县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与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诈骗、流氓集团、重大盗窃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先后开展3次“严打”斗争和10余次统一打击行动。1978~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622起,涉案1106人。审查决定批准572起,逮捕978人;不批准44起,涉案105人;公安机关撤案6起,涉案6人;作其他处理17人。
1987~1990年,主要开展反盗窃、打流窜、挖团伙、打击拐卖人口和扫黄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卖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专项打击、专项治理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22起,涉案656人。审查决定批准306起,逮捕589人;不批准16起,涉案67人。
1991年,相继开展“反盗窃”、围歼“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把打击的锋芒对准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782起,涉案1307人。审查决定批准691起,逮捕1104人;不批准58起,涉案118人;公安机关撤案7起,涉案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6起,涉案77人。
起诉 1950年,县检察署建立初期,没有开展审查起诉工作。1953年,仅对检察署自行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配合公安局、法院、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一批区、乡、村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对4起重大案件呈请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济宁专区分署提起公诉。195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起,审查决定起诉3起;自侦案件起诉10起,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3起。
1955年5~7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宁分院在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搞起诉试点工作。至195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58起。审查决定起诉538起,免予起诉137起,作其他处理83起。对12起量刑畸轻的案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均作了加刑判决。
1965~1966年6月,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6起。审查决定起诉33起,不予起诉10起,作其他处理3起。1966~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审查起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8年,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七类(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至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66起,涉案281人。审查决定起诉140起,224人;免予起诉14起,33人;不予起诉4人,追诉5人;作其他处理12起,15人。
1983~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22起,涉案782人。审查决定起诉338起610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8起47人;免予起诉51起108人;不予起诉4起6人;作其他处理11起11人。1987~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2起,涉案638人。审查决定起诉237起430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7起33人;免予起诉21起109人;不予起诉9人;作其他处理27起57人。1991~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833起,涉案1366人。审查决定起诉608起934人;免予起诉145起310人,不予起诉22人;建议撤案24起26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15起28人;作其他处理41起46人。
侦查、审判监督 刑事检察在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和移送起诉案件过程中,履行侦查、审判监督职能。1979~1990年,对36名被遗漏的犯罪分子予以追捕,对72人未被移送起诉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处理,对13起案件作出改变定性决定。对12起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对公安干警在侦查中刑讯逼供造成人身伤害的2起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意见36次。1991~1995年,对52名被遗漏的犯罪分子予以追捕,对46人未被移送起诉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处理,对7起案件作出改变定性决定,对5起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对公安干警在侦查中刑讯逼供造成人身伤害的1起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1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