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6月,始设济宁地方初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行使检察职权,1914年裁撤。1917年5月,济宁县设立司法公署,检察事务由县知事掌管。1927年11月,在济宁设立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1931年8月,济宁地方法院地方庭配置检察处。1932年,司法行政部任命林克俊为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兼济宁地方法院地方庭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1938年6月,伪济宁公署设立承审处,县长兼理检察事宜。1944年11月,撤销承审处,设立山东省高等检察署济宁分署附设济宁地方检察署。
1947年,国民政府恢复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济宁地方法院检察处,苏元庶任首席检察官。
1950年3月,济北县设人民检察署。1951年2月,改称济宁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6月撤销,1953年11月恢复。1954年9月,改称济宁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内设一般监督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所检察、信访秘书等4个组。3月,在傅庙、南张、接庄、李营等4个区各设1名临时检察员。1958年5月,向唐口、张桥法庭派出常驻检察员。11月,并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1965年5月,复设济宁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1月,设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撤销检察院。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公安局内设检察股,代行检察职权。
1978年10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1981年4月,成立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3年10月,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改称济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87年2月,配备副县级检察长。1988年5月,设驻区税务局检察室。1990年7月,增设驻区农业银行、区供销社检察室。1994年1月,济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改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正科级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和批捕检察、起诉(刑事、自侦)检察、经济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刑事技术、政工等9个科,辖驻区税务局、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山东省第六监狱、济东矿区等6个检察室。共有工作人员102人。
第一节 机构
1913年6月,始设济宁地方初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行使检察职权,1914年裁撤。1917年5月,济宁县设立司法公署,检察事务由县知事掌管。1927年11月,在济宁设立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1931年8月,济宁地方法院地方庭配置检察处。1932年,司法行政部任命林克俊为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兼济宁地方法院地方庭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1938年6月,伪济宁公署设立承审处,县长兼理检察事宜。1944年11月,撤销承审处,设立山东省高等检察署济宁分署附设济宁地方检察署。
1947年,国民政府恢复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济宁地方法院检察处,苏元庶任首席检察官。
1950年3月,济北县设人民检察署。1951年2月,改称济宁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6月撤销,1953年11月恢复。1954年9月,改称济宁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内设一般监督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所检察、信访秘书等4个组。3月,在傅庙、南张、接庄、李营等4个区各设1名临时检察员。1958年5月,向唐口、张桥法庭派出常驻检察员。11月,并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1965年5月,复设济宁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1月,设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撤销检察院。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公安局内设检察股,代行检察职权。
1978年10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1981年4月,成立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3年10月,济宁县人民检察院改称济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87年2月,配备副县级检察长。1988年5月,设驻区税务局检察室。1990年7月,增设驻区农业银行、区供销社检察室。1994年1月,济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改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正科级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和批捕检察、起诉(刑事、自侦)检察、经济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刑事技术、政工等9个科,辖驻区税务局、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山东省第六监狱、济东矿区等6个检察室。共有工作人员1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