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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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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从1953年7月到1993年1月,区(县、市)设立过11次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登记,划分选区,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等额选举产生,即:乡镇(人民公社)人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第四、五次选举,为济宁县并入济宁市期间,境内选民在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选举权。1966年8月至1976年10月,选举中断。第八届县人大代表选举,济宁县未成立选举委员会。第九届至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公民选举情况表

表16~1

届次时间登记选民参选人数选出乡镇(公社)代表数选出区(县)代表数
1954.3~51469621275032110247
1956.11~121647281466081806311
1958.3~52185031963531578326
1961.3~5---189
1963.5~6---245
1966.1~32134311984912874295
1978.9~102596042427302708598
1980.9~10297596279174-312
1984.3~5334276323514-293
十一1986.11~1987.3346716333248-254
十二1989.11~1990.3375125359021-308
十三1992.10~1993.140060937585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