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时期,土地属私人所有,以地契为据,地方政府办理买卖土地过拨事宜和收缴土地税(田赋)。另有少量官田及庙地,分属州县衙、寺院,由业主招租管理。
土地征用 1953年11月,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先由县政府直接办理征地手续,后改为民政局代县政府办理。至1982年2月,经省、地、县三级批准,全县共征用土地278宗4525.6亩。1982年3月~1988年上半年,各项建设用地先后由农业局用地科及土地管理科代县(区)政府审批,共审批各项建设用地537宗9346亩,其中省、地(市)、县(区)分别批准112宗6606亩、134宗1876亩、291宗864亩。1988年7月~1993年,由土地管理局具体负责征用土地事宜。省、市、区三级审批征用土地524宗10609亩。1994年初,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至1995年,省、市、区三级共审批征用土地168宗2560亩。其中,有偿出让土地60宗499亩,收取出让金99.8万元。
征用土地清查 1984年8月,区政府成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区组织28个清查专业队,对1979年以来征用的土地进行3次大清查,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112起3932亩,除46宗1620亩还耕外,其余补办了征地手续。1991~1993年,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420起2110亩,对其中384宗1839亩,补办了征地手续,其余还耕。1995年,查出各种违法用地637起1847亩,除给617宗1710亩补办征地手续外,其余20宗137亩作退耕处理。
城镇土地申报、登记 1988年10月~1990年7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8)151号文件精神,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全区共申报、登记4384宗,确权发证4340宗,其中国有土地338宗43373亩、集体土地4002宗2446亩。按土地用途分商业服务业用地1289亩、工业用地6668.8亩、仓储用地392.9亩、交通用地72.5亩、市政公共施设用地356.6亩、公共建筑用地4748.4亩,住宅用地1270亩、农牧渔场用地30939.9亩,特殊用地77.6亩。
第三节 土地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土地属私人所有,以地契为据,地方政府办理买卖土地过拨事宜和收缴土地税(田赋)。另有少量官田及庙地,分属州县衙、寺院,由业主招租管理。
土地征用 1953年11月,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先由县政府直接办理征地手续,后改为民政局代县政府办理。至1982年2月,经省、地、县三级批准,全县共征用土地278宗4525.6亩。1982年3月~1988年上半年,各项建设用地先后由农业局用地科及土地管理科代县(区)政府审批,共审批各项建设用地537宗9346亩,其中省、地(市)、县(区)分别批准112宗6606亩、134宗1876亩、291宗864亩。1988年7月~1993年,由土地管理局具体负责征用土地事宜。省、市、区三级审批征用土地524宗10609亩。1994年初,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至1995年,省、市、区三级共审批征用土地168宗2560亩。其中,有偿出让土地60宗499亩,收取出让金99.8万元。
征用土地清查 1984年8月,区政府成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区组织28个清查专业队,对1979年以来征用的土地进行3次大清查,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112起3932亩,除46宗1620亩还耕外,其余补办了征地手续。1991~1993年,共查出各种违法用地420起2110亩,对其中384宗1839亩,补办了征地手续,其余还耕。1995年,查出各种违法用地637起1847亩,除给617宗1710亩补办征地手续外,其余20宗137亩作退耕处理。
城镇土地申报、登记 1988年10月~1990年7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8)151号文件精神,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全区共申报、登记4384宗,确权发证4340宗,其中国有土地338宗43373亩、集体土地4002宗2446亩。按土地用途分商业服务业用地1289亩、工业用地6668.8亩、仓储用地392.9亩、交通用地72.5亩、市政公共施设用地356.6亩、公共建筑用地4748.4亩,住宅用地1270亩、农牧渔场用地30939.9亩,特殊用地77.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