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物价管理政策,不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性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1950~1956年,先后由工商和计划管理部门监督集市贸易价格,打击不法商贩,纠正违价行为。1964年起,每年在“五一”、仲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物价大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监督检查受到干扰。
1978年,随着物价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逐步加强,1984年成立物价检查所,专司物价监督检查。至1987年,多次对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组织专项检查,查出商业、供销、物资等系统的8个单位私自提高及平价转高价销售尿素12898吨,违价金额92.86万元。1988年6月,对商业、供销、物资等系统32个单位经营的钢材、木材、煤炭、汽车等生产资料和彩电、自行车、电冰箱、布匹等紧销生活资料进行专项检查,查出有违价行为的24个单位,违纪金额46.68万元。1989~1995年,先后对供电、粮食、棉花价格及教育、卫生收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38次,同时进行节日市场检查26次,年终物价大检查6次,受查单位980个(次),查出违价单位425个(次),违价金额2050万元,收缴入库220万元。
1988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文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为全区235个行政事业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建立年审制度。1991年,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为82个企业颁发《定价许可证》。1992年,根据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指示,审查清理119项收费项目,取消41项不合理收费项目。6月,核发和换发收费许可证365个。至1995年底,共检查国营、集体、行政事业收费单位3093个(次),查出违纪单位644个(次),违价金额1263.1万元,除707.23万元退回用户外,其余均上缴财政。
第四节 物价监督
建国后,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物价管理政策,不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性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1950~1956年,先后由工商和计划管理部门监督集市贸易价格,打击不法商贩,纠正违价行为。1964年起,每年在“五一”、仲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物价大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监督检查受到干扰。
1978年,随着物价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逐步加强,1984年成立物价检查所,专司物价监督检查。至1987年,多次对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组织专项检查,查出商业、供销、物资等系统的8个单位私自提高及平价转高价销售尿素12898吨,违价金额92.86万元。1988年6月,对商业、供销、物资等系统32个单位经营的钢材、木材、煤炭、汽车等生产资料和彩电、自行车、电冰箱、布匹等紧销生活资料进行专项检查,查出有违价行为的24个单位,违纪金额46.68万元。1989~1995年,先后对供电、粮食、棉花价格及教育、卫生收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38次,同时进行节日市场检查26次,年终物价大检查6次,受查单位980个(次),查出违价单位425个(次),违价金额2050万元,收缴入库220万元。
1988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文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为全区235个行政事业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建立年审制度。1991年,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为82个企业颁发《定价许可证》。1992年,根据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指示,审查清理119项收费项目,取消41项不合理收费项目。6月,核发和换发收费许可证365个。至1995年底,共检查国营、集体、行政事业收费单位3093个(次),查出违纪单位644个(次),违价金额1263.1万元,除707.23万元退回用户外,其余均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