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境内城乡经济往来多实行契约制。民国时期,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始出现协议、合同形式,签订双方按约办理,无统一管理措施。
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办法》,规定双方主要业务必须签订合同。10月,国家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规定合作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境内一些供销商业开始与私营企业订立加工供货合同,固定供销关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经济合同制度渐被废除。1962年,实行国民经济调整,经济合同逐步被采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再度被废止。
1978年,经济合同制度重新恢复。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予以鉴定。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股,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当年签订经济合同31份,金额775.91万元,其中工商17份401.81万元,农商2份4.39万元,商商12份369.71万元,履约率100%。至1990年,签订经济合同2177份,金额6621.61万元。至1995年全区签订经济合同5312份,金额59862万元。
1984年12月,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负责经济合同纠份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当年受理经济合同案件6起。1985年,各乡镇相继成立仲裁庭,至1989年,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338起,争议金额812万元,确认无效合同47份,金额18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5.61万元,帮助银行追回拖欠贷款21万元。1991年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到199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1470件,争议金额6876万元。其中调解1416件,金额6370万元;确认无效合同54份,金额50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6万元。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清代,境内城乡经济往来多实行契约制。民国时期,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始出现协议、合同形式,签订双方按约办理,无统一管理措施。
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办法》,规定双方主要业务必须签订合同。10月,国家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规定合作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境内一些供销商业开始与私营企业订立加工供货合同,固定供销关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经济合同制度渐被废除。1962年,实行国民经济调整,经济合同逐步被采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再度被废止。
1978年,经济合同制度重新恢复。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予以鉴定。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股,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当年签订经济合同31份,金额775.91万元,其中工商17份401.81万元,农商2份4.39万元,商商12份369.71万元,履约率100%。至1990年,签订经济合同2177份,金额6621.61万元。至1995年全区签订经济合同5312份,金额59862万元。
1984年12月,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负责经济合同纠份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当年受理经济合同案件6起。1985年,各乡镇相继成立仲裁庭,至1989年,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338起,争议金额812万元,确认无效合同47份,金额18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5.61万元,帮助银行追回拖欠贷款21万元。1991年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到199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1470件,争议金额6876万元。其中调解1416件,金额6370万元;确认无效合同54份,金额50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