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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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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经济呈自然发展状态,主要靠市场调节。
建国后,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计划工作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建国初期,县国民经济计划由政府直接管理。1956年,县计委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实施、调整、平衡。“一五”计划时期,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的发展。“二五”计划期间,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方针,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回升。1966~1975年,仅制定1966年、1973年、1974年和1975年四个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且计划与实际脱离,未能充分发挥计划应有的作用。“五五”计划期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视综合平衡,正确处理速度、比例和效益之间的关系。1979~1984年,按照国家整体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削减指令性计划指标,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减少计划物资供应。1985~1988年,大幅度简化和下放计划管理权限,实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管理上注重经济信息与预测,按照价值规律,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实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八五”计划期间,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模式,摒弃传统体制中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再度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把计划体制改革的着眼点转向培育和发展市场。把发展外向型市场经济作为重要目标,将利用国外资源、资金,开拓国外市场纳入计划管理,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保持适度的宏观经济计划调控,建立以“战略决策,市场调节,规划引导,总量控制,政策协调,综合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