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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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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信贷

1947年,冀南银行济北县支行采取实物与现金相结合的方法,发放农业贷款。1949年,人民银行济北县支行向8329户贷放高粱种37150公斤,向8784户贷放豆种62524公斤。

建国初期,农业贷款主要是扶持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1950~1952年,人民银行济宁县(济北县)支行发放贷款55.4万元,帮助农民增添牲畜、购买农具、种子、肥料、打井修渠。1953~1956年,共发放贷款568万元(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下同),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生产。其中1955~1956年,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9万元,为2300多户贫下中农解决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1957年,发放农业贷款153.7万元,扶持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58~1962年,发放贷款1558.8万元。其中,1958年599.5万元,用于支持人民公社“大跃进”,造成资金浪费、效益极差。1959年后,盲目投放农业贷款的问题得到迅速纠正。为减轻农民债务负担,1962年对尚未收回的46.7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全部予以豁免。

1963~196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854.1万元,主要是扶持困难队恢复和发展生产。其中,1963年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和长期无息贷款230万元,帮助1210个穷困生产队购置农业和排灌机械。同年,发放口粮贷款9.5万元,帮助缺粮社员购买统销粮60多万公斤。1964~1965年,发放农业贷款542万元(约占同期贷款总额的63%),支援滨湖5处人民公社改种水稻。

1966~197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519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点支持南部滨湖5处人民公社增建排灌站和排灌机械配套,支持北部二十里铺等5处人民公社以打井修渠为中心的18万亩方田综合治理工程。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1971年对1961年以前未收回的4项农业贷款(赊销、预付、定金、农贷)512.7万元,予以豁免。

1976~198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3462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以治水改土、建设粮食稳产高产田为主攻方向的邹西、济北三湖和滨湖农田水利会战。

1981~198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13468万元,主要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商品生产。其中,1981年发放1086万元,用于发展棉花、红麻、蔬菜等经济作物以及林业、养殖业、工副业427万元,占当年发放农贷总额的40%。1983年发放2037万元,用于粮食生产937万元,占46%,多种经营1100万元,占54%。1985年发放4985万元,用于粮食生产1143万元,占23%,用于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3543万元,占71%。

1986~199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49648万元,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其中,1990年发放13517万元。投放粮食生产5385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9%,重点用于购买良种、农药、农用薄膜、农机具、铺设地下输水管道等科技兴农项目;发放贷款560万元,支持“菜蓝子”工程52处;投放贷款304万元,对列入黄淮海平原开发计划的42处排灌站,以及改造中低产田所需资金进行支援。

1991~199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83590万元,重点支持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其中,1992年3285万元,支持“农业丰收计划”、“吨粮乡镇”的实施,以及农业新技术的应用项目。1994年4300万元,支持大型养鸡场7处、猪场3处、淡水养殖6万亩、蔬菜13万亩、瓜果7000亩。1995年3819万元,支持畜禽、瓜果、蔬菜、水产品的加工、储藏和流通等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发放贷款214万元,帮助13个专业村扩大甜叶菊种植面积。

1949~1995年农业信贷统计表表13~3 单位:万元
年度放出收回贷款年末余额年度放出收回贷款年末余额
19492.3-2.31960225.0143.2811.0
195018.417.82.91961181.5202.5790.0
195116.311.28.01962171.6170.8744.1
195220.720.28.51963243.5139.1848.5
195337.126.019.61964248.5187.5909.5
195451.232.638.21965362.1260.01011.6
195564.350.552.01966442.5188.71265.4
1956415.495.5371.91967162.8114.21314.0
1957153.7107.7417.91968135.1156.51292.6
1958599.5414.5602.91969106.061.01337.6
1959381.2254.9729.21970120.087.01370.6
19711481818251984409131582518
19723332628961985498542003303
19734293589671986650658543955
197424218610231987880576095151
197540134610781988957292455478
19766044121270198911248103936333
19776245091385199013517123457505
19786635331515199112019112578267
19796846661533199212646115499364
19808877601660199310640934010664
19811086121315331994188151697912500
19821269122715751995294702602915941
1983203720271585----

注:(1)此表系人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计数;(2)1962年贷款余额已扣除豁免的农贷46.7万元;(3)1971年贷款余额已扣除豁免的农贷512.7万元;(4)此表未含乡镇企业和国营农业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