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较大的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济北县支行开始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定额,促使各单位将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同时,推行转帐结算。1958~1961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放松了现金管理。1962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现金管理工作重新得到加强。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县支行及时对所辖各单位现金库存情况进行检查,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实行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编报制度,银行配备“两管员”(现金管理员、工资基金管理员),凡单位3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必须经“两管员”审查签章,否则出纳予以拒付。同时,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生产大队、生产队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
1980年,适当放宽使用现金的额度,由30元扩大到60元,以后又改为100元以下的均可以使用现金,100元以上的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外出采购放宽到200元。根据放宽使用现金的范围,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额。1982年,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县支行对所辖47个单位进行现金检查,严格把关,加强监督。1984年对46个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重新进行核定,各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也对所辖单位进行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
198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审查单位现金用途,逐笔登记,对不符合使用现金规定的拒付。当年,中国农业银行郊区支行拒付不符合规定支取现金532笔95万元;对棉麻公司、食品公司、羽绒厂等使用现金大户,实行计划供应,设置专户;同时重新核定所管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为4.7万元,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在一家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
1990年至1995年,进一步改进现金管理工作,对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适当放大,对现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对大额使用现金继续坚持监督。
工资基金管理 50年代,工资基金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1960年1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境内人民银行开始对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管理。根据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支付,无计划的银行拒付工资。1961年,对应管单位都实行了管理。1962年,银行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监督工资支付。1967年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工资基金管理一度放松。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县支行开始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工资计划监督支付。1977年10月起,对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工资同时进行管理。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使用工资基金台帐,配备工资基金专管员,负责审查单位工资计划。
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县支行重设后,对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加强了管理。1983年9月,对8个全民和集体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出计划外用工23人,超比例发放奖金2361元,以及变相滥发奖金等问题,逐一作了纠正。1984年,实行“工资按季登记,按季考核,工资支取逐月登记,调动人员及时增减,对不符合工资基金管理要求的说明情况补办手续”的管理办法。1988年,对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按其主管部门核批的计划监督支付。1992年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单位必须在一个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工资性支出,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验查假币 建国后,金融部门一直把货币的反假防假作为出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警惕,严格把关。80年代以前的假币,主要是通过揭页、描绘、挖补、拼凑等手段制成的,面值以5元、10元的为多。80年代以后,假币以彩色复印为主。1987年50元、100元大面额人民币发行后,假币数量骤增。反假防假的主要措施是增强反假防假意识、配置验钞机、提高辨别能力,对发现的假币,按规定手续处理。据区农业银行统计,1989年至1995年共查处假币64859元。
第二节 管理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较大的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济北县支行开始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定额,促使各单位将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同时,推行转帐结算。1958~1961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放松了现金管理。1962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现金管理工作重新得到加强。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县支行及时对所辖各单位现金库存情况进行检查,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实行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编报制度,银行配备“两管员”(现金管理员、工资基金管理员),凡单位3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必须经“两管员”审查签章,否则出纳予以拒付。同时,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生产大队、生产队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
1980年,适当放宽使用现金的额度,由30元扩大到60元,以后又改为100元以下的均可以使用现金,100元以上的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外出采购放宽到200元。根据放宽使用现金的范围,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额。1982年,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县支行对所辖47个单位进行现金检查,严格把关,加强监督。1984年对46个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重新进行核定,各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也对所辖单位进行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
198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审查单位现金用途,逐笔登记,对不符合使用现金规定的拒付。当年,中国农业银行郊区支行拒付不符合规定支取现金532笔95万元;对棉麻公司、食品公司、羽绒厂等使用现金大户,实行计划供应,设置专户;同时重新核定所管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为4.7万元,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在一家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
1990年至1995年,进一步改进现金管理工作,对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适当放大,对现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对大额使用现金继续坚持监督。
工资基金管理 50年代,工资基金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1960年1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境内人民银行开始对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管理。根据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支付,无计划的银行拒付工资。1961年,对应管单位都实行了管理。1962年,银行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监督工资支付。1967年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工资基金管理一度放松。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县支行开始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工资计划监督支付。1977年10月起,对全民和集体单位的工资同时进行管理。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使用工资基金台帐,配备工资基金专管员,负责审查单位工资计划。
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县支行重设后,对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加强了管理。1983年9月,对8个全民和集体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出计划外用工23人,超比例发放奖金2361元,以及变相滥发奖金等问题,逐一作了纠正。1984年,实行“工资按季登记,按季考核,工资支取逐月登记,调动人员及时增减,对不符合工资基金管理要求的说明情况补办手续”的管理办法。1988年,对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按其主管部门核批的计划监督支付。1992年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单位必须在一个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工资性支出,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验查假币 建国后,金融部门一直把货币的反假防假作为出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警惕,严格把关。80年代以前的假币,主要是通过揭页、描绘、挖补、拼凑等手段制成的,面值以5元、10元的为多。80年代以后,假币以彩色复印为主。1987年50元、100元大面额人民币发行后,假币数量骤增。反假防假的主要措施是增强反假防假意识、配置验钞机、提高辨别能力,对发现的假币,按规定手续处理。据区农业银行统计,1989年至1995年共查处假币64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