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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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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地丁、漕粮、租课、盐税、厘金和杂税。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制,并开征了货物税、营业税,工商各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有所增加。日军侵占济宁后,除按民国旧制开征田赋和工商各税外,附捐和杂税无止境的增多。

建国后,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和工商各税。1953~1995年,地方财政总收入41598万元。其中,农业税8745万元,占21%,工商各税29609万元,占71.2%,企业收入-454万元,占-1.1%,其他收入3698万元,占8.9%。

“一五”时期(1953~1957年)财政收入年均230万元,“二五”时期(1958~1962年)年均24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年均185万元,“三五”时期(1966~1970年)年均272万元,“四五”时期(1971~1975年)年均386万元,“五五”时期(1976~1980年)年均303万元,“六五”时期(1981~1985年)年均658万元,“七五”时期(1986~1990年)年均1868万元,“八五”时期(1991~1995年)年均4250万元。

农业税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一五”时期70.3%,“二五”时期67.6%,三年调整时期63.6%,“三五”时期56.9%,“四五”时期42%,“五五”时期35.3%,“六五”时期26.6%,“七五”时期13.7%,“八五”时期10.5%。

工商各税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一五”时期26.7%,“二五”时期30.6%,三年调整时期35.7%,“三五”时期42.5%,“四五”时期52.2%,“五五”时期63.5%,“六五”时期72.8%,“七五”时期72%,“八五”时期78%。

任城区属收不抵支的县(区)。上级补助收入(含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1954~1957年102万元,1965~1995年19661万元,年均634.2万元。1994年、1995年两年税收返还4919万元。

1953~1995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表12~1 单位:万元

年度合计其中上级补助
工商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其他
195320635158-13-
195422565153-718
195523460167-76
195623160165-641
195725286164-237
195821966149-4-
195926775184-8-
196028885199-4-
196123276153-3-
196220969137-3-
196316761105-1-
196416860107-1-
196522077141-2299
1966276104173-0.4-0.6145
1967273129144-0.70.7210
1968275108168-0.5-0.586
1969219107111-23311
197031813017963151
19713931501667160.65
1972477220162932-
19734092211612520.76
1974313188144-201293
1975337227177-67-11
1976345280160-9614
1977379339159-146273
1978214357161-3051628
1979401374147-120-516
198017564158-47-831
1981588416158131886
1982613464158-134767
198377159317422654
1984608408182171980
1985709542213-57111437
1986907724244-72111661
198713129772495927845
19882020140024378299955
19892527168027368506884
199025721954270742741445
199128622445262-431981357
19923497284734213071170
19935533466040129443933
199436882603614-4711077
199556694023610-10361120

注:(1)1987~1995年其他栏,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收入。
(2)1994~1995年,未包括中央级财政收入64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