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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粮食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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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粮农民口粮供应 1954年开始,对缺粮农户实行统销。自有口粮人均全年不足180公斤(原粮)的,由国家补足其不足部分,按照“先吃自己粮,后吃国家粮”的原则,采取自报公议、区乡政府审批的办法,由粮食局印发“农村缺粮供应证”,凭证按月供应。
1955年,在实行粮食定产、定购的同时,对缺粮户定销。按照低于自给户的标准,每年核定一次,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当地有什么粮食供应什么粮食。当年,供应323万公斤。1957年,秋季遭受百年未遇的水灾,秋粮基本绝产,缺粮户增加,供应粮食842万公斤。1958年“大跃进”,普遍建立公共食堂,实行供给制,扩大了统销面,供应1491万公斤,造成粮食极大浪费。1960~1962年,本着“低标准,瓜菜代,吃粗、吃稀、吃饱”的原则,压缩统销量,3年供应902万公斤,年均300万公斤。1964年麦秋两季遭受水涝灾害,粮食大面积减产,当年供应农村缺粮户口粮1248万公斤。
1965年以后,农村统销指标由县控制,核定到社,在逐队逐户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一次定销到麦收,发证到户、分月供应,标准是每人每天0.4公斤。是年,沿湖公社大面积改种水稻。自此,农村缺粮户减少。1966年,供应343万公斤。1967~1980年,多数年份在100万公斤左右。1982年后,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农户粮食自给有余。除个别村庄因大部分耕地被国家建设征用,继续供应一部分口粮外,农村基本上不再安排统销。
民工口粮补助 1956~1984年,农民参加国家兴办的水利、筑路和基本建设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给予粮食补助,每个标准日补助0.75公斤至1公斤不等。在此期间,供应补助粮2970万公斤,并随粮带油。
农副产品奖售粮 主要是棉花奖售粮、生猪奖售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对向国家出售棉花和生猪等农副产品的社队和农户予以奖售。1961~1985年,供应奖售粮8653万公斤。1985年后不再奖售。
知青供应 1968年开始,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按照《山东省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若干问题的规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口粮,参加生产队分配之前,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22.5公斤。从下乡第三个月起,由当地粮食部门从农村统销指标中供应(第一、二两个月已由原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发给粮票)。参加分配之后,正常出勤的其全年口粮不得低于原粮300公斤,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从农村统销中予以补助。知青带队干部的口粮,每人每月一律补到22.5公斤,亦从农村统销指标解决,1978年停止供应。
渔民口粮供应 从1965年开始,对许庄公社渔民队,以实有人口每人每月原粮15公斤的标准,由粮食部门供应。1987年6月1日起,渔民队转为非农业人口,按城镇定量人口标准供应。1992年,放开粮食价格后,不再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