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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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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口粮供应 建国初期,机关脱产人员和学校教职员工实行供给制,由单位到粮库提取原粮,不付款。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开始对机关、团体、学校实行计划供应。各单位按照就餐人数,每月编造用粮计划,报粮食局审批购买。
1955年10月1日起,对城镇非农业居民实行定量供应。机关、团体、企业、学校按工种及劳动强度差别、居民按年龄分等定量。是年,执行《山东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7.5~30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5~24.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5.5~19.5公斤;脑力劳动者15~15.75公斤;大中学生14~20公斤;居民(10周岁以上)13.75公斤;儿童4~11公斤。1960~1962年,在定量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节约1.5公斤粮食。1963年恢复原供应标准。1971年起,执行《山东省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工种定量标准》:特重体力24.5~28公斤;重体力19.5~23公斤;轻体力16~18公斤;脑力劳动者15~16.5公斤;大中学生15~17.5公斤;居民(10周岁以上)13.5公斤;儿童3.5~13公斤。凡核定的非农业人口,按人评议定量,填写供应申请单,连同户口本送粮食部门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供应。对单位集体食堂,核发单位粮食供应证,以单位供应。对在家就餐的工作人员,归入家庭供应。供应方法,以粮证为主,粮票为辅,定点供应。1957年4月,县直机关迁驻济宁市(今市中区),凡驻市区的机关单位非农业人口,均由市粮食部门供应。1957年以前供应原粮,1958年后供应成品粮。
1955~1957年,供应非农业人口口粮847万公斤(原粮,下同),年均282万公斤。1958~1970年1418万公斤,年均109万公斤。1971~1980年1554万公斤,年均155万公斤。1981~1992年4803万公斤,年均400万公斤。1992年10月,放开粮价后,不再供应。
1994年下半年,市场粮价呈上涨趋势。从1995年5月至年底,对非农业人口按每人每月10公斤(面粉)的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供应。
行业用粮 在城镇居民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同时,对饮食、糕点、酿造等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用粮单位编制计划,粮食部门核发《工商行业购粮证》,凭证分月供应。1965年起,改由粮食部门按季下达行业用粮指标,分月供应。1981年以后,由粮食部门下达年度用粮计划,全年包干,按季核批,分月供应。1990年,行业用粮主要靠议价粮。1955~1992年,供应行业用粮(平价部分)5225万公斤。1992年后停止供应。
事业用粮(军供) 建国初期,部队用粮由省粮食厅签发提粮证明,到当地粮库提粮,不付款。1955年起,凭“军用供给制”和“军用价购”两种粮票购粮。1955~1992年,供应事业(军供)用粮1341万公斤。1992年后不再供应。
工业用粮 主要供应济宁抗生素厂、玉堂酱园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业用粮。1955~1985年,供应1717万公斤,1986年后改供议价粮。
非农业饲料粮 主要对食品公司(站)中转、存栏待销待宰杀的生猪,由粮食部门供应一定数量的饲料。1955~1991年供应316.5万公斤。1992年停止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