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清末及民国初期,农业税称“田赋”,先征收粮食后改为折收银两,民国后期又恢复征收粮食。建国后,农业税实行“以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以征收现粮为主(俗称公粮),由粮食部门接收。1950年全县共征收公粮857万公斤,1951年1398万公斤,1952年1264万公斤。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公粮和统购粮分别核定。从1965年起统一征购,即按照落实的征购现粮任务,组织入库,并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将公粮折算为农业税金,拨付财政部门。
统购 1953年11月,中共济宁县委、县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将粮食统购指标控制到乡,采取党团员积极分子带头、农民自报、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的方法。1954年,实行划片定产,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公粮,余粮部分减去免购量后,按分级累进率计购。夏季,规定人均余粮小麦5公斤以下的免购,最低统购率为人均余粮5至20公斤的购65%,最高统购率为人均余粮140公斤以上的购88~90%。1953年、1954年两年统购4059万公斤(未含公粮),年均2029.5万公斤。
1955~1964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增产不增购。定产:即根据农户土地质量和经营条件,结合种植情况,评定常年产量。从定产中,扣除每户当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公粮,计算出“余粮”、“自给”、“缺粮”三类户,对余粮户实行定购。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定产、定购。1955~1957年济宁县定购任务分别是1444万公斤、1792万公斤、1946万公斤(未含公粮),完成1966万公斤、2188万公斤、599万公斤。1955年、1956年均超额完成定购任务。1957年因遭受百年未遇的水灾,仅完成任务的30.8%。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定产定购包干、分级管理”,以生产大队核定基数组织交售。
1965~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正常年景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全年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1965年,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每年征购基数为2415万公斤。到1970年,共完成征购15174万公斤,平均每年2529万公斤。超购部分加价20%。
1971~1980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每年征购基数2572万公斤。1971~1980年,完成征购31827万公斤,平均每年3183万公斤。超购部分1971年加价30%,1979年调为50%,每超购100元的粮食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
1981~1983年,实行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粮食征购包干基数3900万公斤。每年仍根据以丰补歉的原则,在包干基数上,核定当年的征购任务。生产队在完成征购后,方可卖议价粮。1983年5月,奖售化肥改为按全部征、超购粮食金额奖售,每交售100元(不包括超购加价金额)的粮食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从1982年起,征购任务落实到户,户交粮户结算。1981~1983年共完成征购12914万公斤,平均每年4304万公斤。1984年继续执行上述政策,征购包干基数未变,实际完成9174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是小麦、玉米、稻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由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合同。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行处理。改为合同定购后,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不变。并继续执行奖售政策,每交售100元的粮食,奖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1985年,济宁市政府核定郊区合同定购任务每年4800万公斤。到1990年,共完成27916万公斤,平均每年4653万公斤。
国家定购 从1991年起,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由乡镇政府向农户下达“国家定购任务通知书”,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粮食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稻谷折算),执行省统一规定的价格,并继续实行奖售政策。市政府核定郊区(任城区)国家定购任务,1991~1992年每年4500万公斤,1993~1994年每年3250万公斤,1995年4400万公斤。1991~1995年共完成19815万公斤,平均每年3963万公斤。
专项储备粮收购 1990年,国家下达专项储备粮计划。专储粮由粮食部门收购、保管,粮权归中央。当年完成550万公斤,1991~1994年完成1600万公斤。1993年,还收购地方专项储备粮300万公斤。1995年未收购。
议购 1965年,济宁县粮食部门开始收购议价粮。1966年收购247万公斤,1970年64万公斤,1976年57万公斤,1979年达到416万公斤。1982年,成立了粮食议价购销公司,乡镇粮食管理所也专门组织力量开展议购,当年收购议价粮1069万公斤。1986~1995年共议购49071万公斤,相当于同期完成征购粮总量的1.13倍。
第一节 粮食
征收 清末及民国初期,农业税称“田赋”,先征收粮食后改为折收银两,民国后期又恢复征收粮食。建国后,农业税实行“以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以征收现粮为主(俗称公粮),由粮食部门接收。1950年全县共征收公粮857万公斤,1951年1398万公斤,1952年1264万公斤。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公粮和统购粮分别核定。从1965年起统一征购,即按照落实的征购现粮任务,组织入库,并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将公粮折算为农业税金,拨付财政部门。
统购 1953年11月,中共济宁县委、县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将粮食统购指标控制到乡,采取党团员积极分子带头、农民自报、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的方法。1954年,实行划片定产,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公粮,余粮部分减去免购量后,按分级累进率计购。夏季,规定人均余粮小麦5公斤以下的免购,最低统购率为人均余粮5至20公斤的购65%,最高统购率为人均余粮140公斤以上的购88~90%。1953年、1954年两年统购4059万公斤(未含公粮),年均2029.5万公斤。
1955~1964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增产不增购。定产:即根据农户土地质量和经营条件,结合种植情况,评定常年产量。从定产中,扣除每户当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公粮,计算出“余粮”、“自给”、“缺粮”三类户,对余粮户实行定购。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定产、定购。1955~1957年济宁县定购任务分别是1444万公斤、1792万公斤、1946万公斤(未含公粮),完成1966万公斤、2188万公斤、599万公斤。1955年、1956年均超额完成定购任务。1957年因遭受百年未遇的水灾,仅完成任务的30.8%。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定产定购包干、分级管理”,以生产大队核定基数组织交售。
1965~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正常年景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全年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1965年,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每年征购基数为2415万公斤。到1970年,共完成征购15174万公斤,平均每年2529万公斤。超购部分加价20%。
1971~1980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每年征购基数2572万公斤。1971~1980年,完成征购31827万公斤,平均每年3183万公斤。超购部分1971年加价30%,1979年调为50%,每超购100元的粮食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
1981~1983年,实行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济宁专署核定济宁县粮食征购包干基数3900万公斤。每年仍根据以丰补歉的原则,在包干基数上,核定当年的征购任务。生产队在完成征购后,方可卖议价粮。1983年5月,奖售化肥改为按全部征、超购粮食金额奖售,每交售100元(不包括超购加价金额)的粮食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从1982年起,征购任务落实到户,户交粮户结算。1981~1983年共完成征购12914万公斤,平均每年4304万公斤。1984年继续执行上述政策,征购包干基数未变,实际完成9174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是小麦、玉米、稻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由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合同。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行处理。改为合同定购后,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不变。并继续执行奖售政策,每交售100元的粮食,奖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1985年,济宁市政府核定郊区合同定购任务每年4800万公斤。到1990年,共完成27916万公斤,平均每年4653万公斤。
国家定购 从1991年起,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由乡镇政府向农户下达“国家定购任务通知书”,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粮食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稻谷折算),执行省统一规定的价格,并继续实行奖售政策。市政府核定郊区(任城区)国家定购任务,1991~1992年每年4500万公斤,1993~1994年每年3250万公斤,1995年4400万公斤。1991~1995年共完成19815万公斤,平均每年3963万公斤。
专项储备粮收购 1990年,国家下达专项储备粮计划。专储粮由粮食部门收购、保管,粮权归中央。当年完成550万公斤,1991~1994年完成1600万公斤。1993年,还收购地方专项储备粮300万公斤。1995年未收购。
议购 1965年,济宁县粮食部门开始收购议价粮。1966年收购247万公斤,1970年64万公斤,1976年57万公斤,1979年达到416万公斤。1982年,成立了粮食议价购销公司,乡镇粮食管理所也专门组织力量开展议购,当年收购议价粮1069万公斤。1986~1995年共议购49071万公斤,相当于同期完成征购粮总量的1.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