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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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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管理 建国后,由交通局运务股负责。1978年交通局运务股改称运输管理所,主要负责运输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有关运输业务的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督,统一管理车辆、货源和运价,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调度运输工具和劳力,保护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运输管理所,分管各乡镇的运输市场,组织货源、结算运费,征收养路费。1985年分别在八里庙、满庄设立了交通检查站。1990年两站合并,改称交通局稽查大队,至1995年未变。
水运管理 1986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成立了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船舶监测和培训船员,使其掌握安全航行知识。为加强管理,交通局与航运企业、渡口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对长途航运船舶,按《条例》规定航行。渡口处,将“渡客、船舶安全须知”竖牌明示。每年配合济宁市港监、船检、运务办公室,对辖区货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乘客和船行区域。规定所有渡工必须持证上岗,对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修,否则取缔。每逢节假日、农忙、汛期、恶劣天气,会同港监、公安、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安全检查,维持航运、渡口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