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规划管理

档案浏览器

建国后,区、乡、公社驻地各单位建设,每次拟建,只粗略划界,随意施工;农民建房在自己宅基上自由建设。全国第二次农房建设工作会议后,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实行规划管理。1988年10月,区政府制订的《关于加强乡村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乡镇驻地、村庄建设一律执行新规划,不符合新规划的旧建筑,逐步搬迁拆除;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乡镇驻地建设单位,首先持县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计划书,连同征用土地手续、设计图纸等,经乡镇农房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区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位置通知书。然后实地对建设用地规划验桩,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并搜集整理工程建设档案。农村建房者,先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农房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区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乡镇农房办公室按村庄规划现场勘察放线后,签发房屋准建证,方可施工。房屋建成后,由乡镇农房办公室检查验收,区政府发给房屋确权证。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颁布。1993年11月,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设村镇建设科,乡镇建设委员会配有专职规划技术员,具体管理村镇规划,使村镇规划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村镇建设科按照《规划法》规定,对乡镇驻地规划管理的建设工程严格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实地放线验桩,并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签署意见。1993年11月至1995年12月,村镇建设科主要审批了12个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15个详细规划、6个三产商业区详细规划、8个集贸市场详细规划以及98个村庄建设总体规划。查处违规建设5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