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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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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882年,县政府组织力量对境内水资源进行调查,1982年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研究供需平衡、编制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统一管理与分配用水计划、协调供水矛盾、保护境内水资源不受破坏和污染、开展科学研究,审批基层单位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初审转报日用量3000立方米以上和审批日用量3000立方米以下开发利用专业计划,并确定其水权,定期向各用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1985年8月30日,区政府制定的《水资源管理办法》,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国营厂矿、企事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收费0.04元;国营农场生产用水,水田和经济作物用水,年每亩2.00元,旱田灌溉年每亩1.00元;机关、厂矿、企事业、部队等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02元;学校、医院、福利院用水,每立方米0.01元。1993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对工矿企业自备井用水进行审查发证,用水单位按年、月编报用水计划,并安装水表,按方收费。1985~1995年共征收水资源费1951.82万元,其中,工业1215.72万元,农业736.10万元(农业水资源费1994年停征)。水资源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由区水利局编造计划,区政府审批,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质监测、水源涵养、补源工程和节水科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