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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渔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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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济宁设西湖利捷水师,兼管湖河芦类植物。1869年(同治八年),设利捷水师营,1918年改为济宁水上警察,维护湖区水产资源和秩序。1928年后,建设科、四科先后兼管渔政。
建国后,渔政管理先后由建设科、农林科、农业局、水产局兼管。1980年12月,水产局设渔政股。1982年配备12马力木质机船1只。1987年更换为75马力铁壳渔政船1艘。1985年配备了23马力摩托艇1艘,渔政专用客货汽车1辆。1988年6月,渔政股改称渔政监督管理站,并在东邵、喻屯、唐口、安居、许庄、石桥6个乡镇配备渔政管理专职人员。1995年,共有渔政管理人员19人,在沿湖乡镇组成10个渔政管理组,增添渔政警车1辆,配有照像机、对讲机、望远镜、收录机等器材。
渔政法规 明清时代,官府制定过“禁止捕捞怀卵鱼或在产卵场捕鱼”的法令。1924年,执行山东省实业厅发布的《山东省渔业管理章程》。1929年11月,执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渔业法》,包括渔权、渔政管理、渔业禁例和奖罚等内容。
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渔业权属调查,境内水面109476亩,核发权属水产证654份,解决了40个村权属不清历史纠纷问题。1952年1月,贯彻执行《山东省淡水区水产事业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对湖泊、河道水产资源加强管理。1957年,按照山东省水产局《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济宁县明确规定禁渔期和定置网具。1964年,根据《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济宁市政府提出了对经济鱼类、水产植物的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具体意见并规定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的渔法渔具。1979年,贯彻执行《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县革委下发了具体贯彻意见。1980年7月,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至1995年,全区(县)共核发许可证375本,换发216本,并按规定征收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水产资源补偿费。198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施行,8月,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议》,从此,渔业管理走向依法兴渔、依法治渔的轨道。
渔政收费、罚没收入情况表
表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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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产资源 ┃ 水产资源 ┃ ┃ ┃ ┃
┃ 年度 ┃增殖保护费 ┃ 补偿费 ┃ 罚没收入 ┃ 查处案 ┃ 查处电捕 ┃
┃ ┃ ┃ ┃ (元) ┃ 件起数 ┃ 船只数 ┃
┃ ┃ (元)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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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2634 ┃ 2384 ┃ 1562 ┃ 29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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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4216 ┃ 1687 ┃ 3289 ┃ 3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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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8320 ┃ 5785 ┃ 2535 ┃ 4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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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8601 ┃ 4845 ┃ 3756 ┃ 58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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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5743 ┃ 8640 ┃ 4562 ┃ 87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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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440 ┃ 542 ┃ 898 ┃ 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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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932 ┃ 358 ┃ 635 ┃ 1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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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455 ┃ 1248 ┃ 875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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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9791 ┃ 3215 ┃ 2356 ┃ 7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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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7166 ┃ 4138 ┃ 2572 ┃ 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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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1686 ┃ 28585 ┃ 4200 ┃ 1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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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2586 ┃ 34678 ┃ 5200 ┃ 150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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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0162 ┃ 26728 ┃ 4800 ┃ 128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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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4326 ┃ 45860 ┃ 6800 ┃ 175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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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3270 ┃ 47387 ┃ 6650 ┃ 181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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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护 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
1924年,保护对象有鲤鱼、鲫鱼,采捕标准26.6、13.3厘米以上;1957年,保护对象为鲤、鲫、青、草、鲢、鳙、白鱼7种,采捕标准15~25厘米;1964年,保护对象为鲤、鲫、鳊、鳇、鳖5种,采捕标准10~25厘米;1979年后,保护对象有鲤、鲫、青、草、鲢、鳙、鲂、鳊、鳇、鳖10种,采捕标准20~45厘米。1957年起,在采捕时发现幼鱼超过10%时,立即停止捕捞。
禁渔期 1964年开始,执行山东省统一规定。1989~1995年,由原来的每年4月份逐渐延长到4月1日至7月31日。
渔具渔法 1952年规定,严格取缔投毒、爆炸、捣窝、端把、马溜子等捕鱼方法,密网、风网、闭封、鱼蓝、鱼鹰、围罱等不合规格渔具,不得重新制作或放鹰捕鱼。新制作的竹箔内鱼笼目和鱼蓝目不得小于0.6市寸,马郎网、丝网、快网、江网、角网等网目不得小于1.8市寸。1957年规定,对马溜子、密箔、拦河叉、鱼鹰必须在三年内淘汰。1964年规定,鱼箔间距不得小于0.5市寸,跨网、河张网、流布袋网、堵沟网、密箔、冷布、麻布制作的网具,限1966年淘汰完毕,1967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使用。插网、须子网、地网、岸拉网、小架张网不准再发展。严禁使用爆炸物、毒物、电力捕鱼。1979年规定,网箔取鱼部、花蓝网目均不得小于50毫米,竹箔间距不得小于20毫米,对不标准的限1980年6月底前淘汰完毕,流网不符合标准的1982年底全部淘汰。以上规定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