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标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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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家对计量工作逐步改革,计量制度进一步统一。1958年取消“升”、“斗”,粮食交易改为重量计制。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以“10进10退”的计量制度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是年,济宁市将16两秤改为10两秤,市尺改为公尺。198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逐步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尺一律改用米(m)、厘米(cm),取消市尺、公分和英寸。秤一律改用公斤,取消市斤。量器使用升(L),取消公升。功率使用瓦(特)(W),取消马力,频率使用赫(兹)(Hz)取消周。压力、压器、应力使用帕(斯克)(Pa)。速度单位称米·每秒(m/s)。
1989年,贯彻国家《标准化法》。1990年,对市中区100个工业企业的150种产品标准化进行认可登记。对国家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严格管理,调修各种计量器具、衡具30种,3000多台(件)。对区内2家衡器生产厂、200余家经销计量器具单位,全部办理了《计量器具生产(经销)许可证》。1991年开始对地中衡、地上衡进行检定,并建立标准库。1993年,建立标准情报所,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化产品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制订各级产品标准120多个,办理《产品标准年审证书》100多家。1995年,区计量检定测试所和衡器管理所共检定压力表、血压计、台秤、杆秤、地中衡、地上衡和天平等计量器具4000余台(块)。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特别是缺斤短两的“黑心秤”,依法进行了处理。对区境内1500多个单位发放了《社团企事业单位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