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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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小麦、面粉等主要商品实行“平价”和“限价”销售,市场物价相对稳定。1936年2月,恢复自由价。1938年4月,“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交换券”(简称“联银券”)发行后,日趋贬值,物价开始上涨。
建国初期,国家制定稳定物价的方针政策,物价基本稳定,市内市场价格与国家牌价差额逐渐缩小。
1953年,贯彻以粮价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比价政策和其他差价政策,规定粮食、生猪、鸡蛋、水产品、中药材和部分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相应调整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产品价格。1956年,对历史遗留的不合理价格有步骤地进行调整,缩小工业品价格的地区差价,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1958年后,由于“左”倾错误影响,生产大幅度下降,物价普遍上涨。1961年比1960年济宁市参照物价指数提高9.2%,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提高0.7%。为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济宁市决定对18类日用消费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对部分糕点、糖果、卷烟、自行车、钟表、粮食酒、啤酒、针纺织品、高级副食品、照像机等实行高价。1961年,高价糕点每0.5公斤5.50元,糖果每0.5公斤4元,食糖每0.5公斤4元,散装白酒每0.5公斤5.50元,上海牌17钻男手表每只180元,天津飞鸽牌轻便自行车每辆650元。针棉织品平均较平价高3倍多。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好转,到1965年,对执行高价的绝大部分商品恢复正常价格。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遭到破坏,商品供应紧张,市场物价出现波动。1966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比1965年提高14%。1967年8月20日,全面冻结市场物价,连续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厂销价格,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调整不合理价格。1979年10月1日,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副食品及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其中水产品提高35.24%,鲜菜提高6.09%。对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副食补贴5元。
在主要农副产品提价的基础上,扩大了超购加价的幅度和范围,对相应的销售价格却没有随同提高,出现了购销价格倒挂。1981年11月18日,降低涤棉布的零售价格,涤棉45细布由3.87元/米降为3.60元/米,涤棉绸由3.99元/米降为3.72元/米。同时提高烟酒价格,名牌烟酒价格提高的多,一般牌号提高的少,中级烟平均每包提价2角7分,乙级烟提价8分,丙级烟提价2分,丁、戊级烟不提价。青岛产前门牌烟由0.39元/包,提高到0.47元/包,提高20.51%;滕县产微山湖牌烟由0.24元/包提高到0.26元/包;济宁太白楼牌白酒每0.5公斤提价0.64元,太白大曲酒每0.5公斤提价0.37元,高粱白酒每0.5公斤提价0.27元。
1983年1月,降低化纤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7%;提高了棉织品价格,提价幅度为20%。同时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电风扇、彩电等工业消费品价格。至1984年,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同时调整了旅馆、理发、浴池、电影票价等。对允许上市的一、二、三类农副产品,实行多渠道议购议销,价格由经营单位随行就市确定。1986年,放开电冰箱、黑白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中长纤维布和80支纱以上棉纱及其制品的价格。1987年10月,提高煤炭价格,11月,调整了国家13种名酒的外供零售价,即茅台酒由每0.5公斤39元调为60元,郎酒由23元/0.5公斤调到42元/0.5公斤。1988年4月,调整洗衣粉、肥皂、大米、针棉织品、搪瓷制品价格,对13种名烟、名酒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提高乙级香烟和粮食酒价格。对原油、汽油、柴油、普通铝锭、部分钢材实行最高限价。1989年,调整国内航线客运票价,提高本省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是年7月,调整部分铁路货物装卸费。对13种名烟、名酒的零售价作适当降低,对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及某些应季商品下浮5~10%。1990年,提高棉花、油料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及燃料、洗衣粉、肥皂、纺织品、食糖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降低彩电的销售价格,即青岛18寸彩电由2845元/台降为2445元/台。是年,提高邮政资费标准。
1991年后,陆续放开国营商业经营的服装价格,由企业灵活定价;放开木材、木材制品价格、沥青油毛毡、水泥制品、机制砖、机制瓦等建筑类商品价格;放开机动插秧机、机动三轮车、旋耕机、手动喷雾器等农业机械产品价格;放开电冰箱、电视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价格;放开钢材、生铁、铜、铝、锌、锡、镍、纯碱、煤炭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卷烟、啤酒、白酒等商品价格。价格管理体制逐步从计划价格管理走向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市场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逐步形成并发挥作用。
1989年7月至1995年,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学杂费标准,市中区人民医院初诊挂号费由0.20元/人次提高到0.40元/人次,复诊挂号费由0.30元/人次提高到0.40元/人次。住院费甲类由每床每天3元提高到5元,乙类由每床每天2.50元提高到4元。小学学费每人每学期提高到18元,中学学费每人每学期提高到36元,高中学杂费每人每学期提高到40元。城区居民自来水的价格由每吨0.33元调为0.55元。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收费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1995年,市中区收费单位186个,隶属34个主管部门,收费金额达54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