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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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1972年,制定《济宁市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男女青年结婚年龄均应在25周岁以上。已婚夫妇,生育子女控制在2个以内,间隔时间4至5年。
节育 1958年5月,济宁市委、市政府开展百日奋战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运用广播、幻灯、展览会、母亲孕妇座谈会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受教育者达851621人(次),发放和售出避孕药具18701件,培训避孕宣传员150人,基本达到家喻户晓。是年,济宁市有生育能力的夫妇80%以上实行避孕措施,未婚男女95%订立晚婚计划。
1979年,济宁市制定《关于晚婚、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指出:晚婚年龄,城市男女均在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一对夫妇最好只生1个,最多2个。1988年,市中区人民政府公布《济宁市市中区贯彻实施细则》,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把人口计划指标以合同形式落实到基层。1991~1995年,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关于在全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早婚早育、无瞒报漏报)达标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贯彻济宁市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一系列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1980~1989年,市中区累计少出生3万多人。1989年,被济宁市委、市政府命名为人口计划生育先进单位。1990年,符合政策生育的达到99.5%,晚婚率、晚育率达到91.2%。是年,市中区87560户,总人口280786人,已婚育龄妇女5.5万多人,独生子女户达到32380户,占总户数的36.98%。1990~1995年,计划生育率、晚婚率、晚育率均为100%。至1995年,区总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6.9万人,连续6年荣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