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药品管理 1950年初,济宁市立人民医院社会保健股查禁和取缔了土山市场的不法药商、巫医及伪劣药品。1952年,市卫生科、工商局、公安局相互配合,对市区药材市场、药材行栈和中药店进行药品质量大检查,查出阿胶、血竭、牛黄、麝香、琥珀、南胆星、沉香、天麻等伪劣药材及霉变失效的中成药200余种,当众销毁,有效地制止了不法药商制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966~1978年,市卫生局在工商、公安、市场管委会配合下,定期监督检查游散药贩,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对有用药材,由药材部门按统购价格收购。1982年9月,市卫生局对人体不宜继续使用的127种药品予以淘汰。1985年,市中区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相互配合,查出福建省仙游县游医药贩一伙17人,没收其贩卖的竹黄、海星等假药。是年,查封市中区人民医院购入存放的晋江假药清肺冲剂、促脾茶冲剂、胖大海冲剂、山楂玫瑰冲剂、川贝枇杷冲剂共1988盒。查出友谊旅社、洪州旅社、红星旅社无证游医3人、药贩7人,查获假药阴阳对穴膏32张、参茸胎盘丸45盒、龙虎强身丹1瓶、接骨丹3137丸、白鸡接骨膏一宗、枸杞和血三七数百公斤以及部分非法药品宣传广告。1987年,市中区组织规模较大的药品质量大检查,在区属5个卫生机构中,查出失效变质药品6种,虫蛀鼠咬中药饮片6种。33个农村卫生室中,发现15个卫生室有失效变质中西药品。集市药摊12人中,查出假药材3种计10余公斤,非法制剂6种365包,均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9年11月,区卫生局对本地牟取暴利非法药贩徐加廷,进行严厉处罚并对其违犯《药品管理法》一案发出通报。1990年,市中区卫生系统在城区街头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自1991年起,加大药品管理工作力度,整顿药品市场。1994年,取缔非法经营药品的游医药贩15起。至1995年,境内基本上没发生制售伪劣药品案件。
特殊药品管理 民国初期,济宁地方官员和豪绅商贾吸食烟毒成瘾。1938~1945年,日本和朝鲜官商分别在济宁开设吉祥公司、东海药局,公开贩卖鸦片,许多西药店利用社会上的戒烟宣传,兜售含有毒品的“戒烟针”,成了推销毒品的场所。其间,城区群众也吸食烟毒成风,地方政府禁而不止。
1950年底,济宁市开展宣传及查禁烟毒运动。至1952年,境内私自种植、制造、贩毒鸦片及吸食烟毒禁绝。1953年,市卫生科发出通知,对社会上个人存留的麻醉品限期登记上缴,以杜绝非医药使用。期间,部分人员上缴了吗啡、可待因等麻醉品。1958年,市卫生局根据医疗单位任务大小,对麻醉品品种、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核,规定申请购买麻醉药品的手续及限量。凡申请购买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须经市卫生局审核认可,开给“麻醉药品专用证明信”,到当地医药公司购买。1960年,为避免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上的混乱,市卫生局决定,麻醉药品使用范围控制在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1964年底,市卫生局要求药剂人员熟练掌握毒药、限制性剧药的分类、品种、保管及处方限量等基本知识。同时,提醒中药人员在配给患者红信石、白信石、巴豆、川乌、白附子、马前子、藤黄、半夏等毒性中药时,应认真审方。1979年起,对麻醉药品,规定县级医院实行三级限量供应,县以下医疗单位分别情况,实行二级或一级限量供应。凡涉及毒、麻、剧限药品的医疗单位,一律到市卫生局换取“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单位药房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橱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权由专职医师行使,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备案。自1987年3月,“晚期癌症病人镇痛专用麻醉药品卡”由市中区卫生局批准发放,并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为开方配药医院,其他小型医疗单位停止配药。此间,市中区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区属医疗单位统一发放“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至1990年,区卫生局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的管理,落实了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1991~1995年,区卫生局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杜绝医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
第二节 医药管理
视图
普通药品管理 1950年初,济宁市立人民医院社会保健股查禁和取缔了土山市场的不法药商、巫医及伪劣药品。1952年,市卫生科、工商局、公安局相互配合,对市区药材市场、药材行栈和中药店进行药品质量大检查,查出阿胶、血竭、牛黄、麝香、琥珀、南胆星、沉香、天麻等伪劣药材及霉变失效的中成药200余种,当众销毁,有效地制止了不法药商制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966~1978年,市卫生局在工商、公安、市场管委会配合下,定期监督检查游散药贩,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对有用药材,由药材部门按统购价格收购。1982年9月,市卫生局对人体不宜继续使用的127种药品予以淘汰。1985年,市中区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相互配合,查出福建省仙游县游医药贩一伙17人,没收其贩卖的竹黄、海星等假药。是年,查封市中区人民医院购入存放的晋江假药清肺冲剂、促脾茶冲剂、胖大海冲剂、山楂玫瑰冲剂、川贝枇杷冲剂共1988盒。查出友谊旅社、洪州旅社、红星旅社无证游医3人、药贩7人,查获假药阴阳对穴膏32张、参茸胎盘丸45盒、龙虎强身丹1瓶、接骨丹3137丸、白鸡接骨膏一宗、枸杞和血三七数百公斤以及部分非法药品宣传广告。1987年,市中区组织规模较大的药品质量大检查,在区属5个卫生机构中,查出失效变质药品6种,虫蛀鼠咬中药饮片6种。33个农村卫生室中,发现15个卫生室有失效变质中西药品。集市药摊12人中,查出假药材3种计10余公斤,非法制剂6种365包,均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9年11月,区卫生局对本地牟取暴利非法药贩徐加廷,进行严厉处罚并对其违犯《药品管理法》一案发出通报。1990年,市中区卫生系统在城区街头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自1991年起,加大药品管理工作力度,整顿药品市场。1994年,取缔非法经营药品的游医药贩15起。至1995年,境内基本上没发生制售伪劣药品案件。
特殊药品管理 民国初期,济宁地方官员和豪绅商贾吸食烟毒成瘾。1938~1945年,日本和朝鲜官商分别在济宁开设吉祥公司、东海药局,公开贩卖鸦片,许多西药店利用社会上的戒烟宣传,兜售含有毒品的“戒烟针”,成了推销毒品的场所。其间,城区群众也吸食烟毒成风,地方政府禁而不止。
1950年底,济宁市开展宣传及查禁烟毒运动。至1952年,境内私自种植、制造、贩毒鸦片及吸食烟毒禁绝。1953年,市卫生科发出通知,对社会上个人存留的麻醉品限期登记上缴,以杜绝非医药使用。期间,部分人员上缴了吗啡、可待因等麻醉品。1958年,市卫生局根据医疗单位任务大小,对麻醉品品种、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核,规定申请购买麻醉药品的手续及限量。凡申请购买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须经市卫生局审核认可,开给“麻醉药品专用证明信”,到当地医药公司购买。1960年,为避免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上的混乱,市卫生局决定,麻醉药品使用范围控制在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1964年底,市卫生局要求药剂人员熟练掌握毒药、限制性剧药的分类、品种、保管及处方限量等基本知识。同时,提醒中药人员在配给患者红信石、白信石、巴豆、川乌、白附子、马前子、藤黄、半夏等毒性中药时,应认真审方。1979年起,对麻醉药品,规定县级医院实行三级限量供应,县以下医疗单位分别情况,实行二级或一级限量供应。凡涉及毒、麻、剧限药品的医疗单位,一律到市卫生局换取“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单位药房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橱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权由专职医师行使,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备案。自1987年3月,“晚期癌症病人镇痛专用麻醉药品卡”由市中区卫生局批准发放,并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为开方配药医院,其他小型医疗单位停止配药。此间,市中区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区属医疗单位统一发放“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至1990年,区卫生局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的管理,落实了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1991~1995年,区卫生局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杜绝医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