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0年代起,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正县级干部归省委组织部管理;副县级及正科(局)级干部归地委组织部管理;副科(局)及正股两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副股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市人事局管理。干部考核、任免、调配等项工作都按管理范围进行。1978年,管理权限有所调整。市委组织部改为下管一级,即副科级。人事局管理股级及其以下干部。1984~1995年,本着简政放权精神,将股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管理权下放到各大系统及正科(局)级部门。
考核与任免 50年代,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各项政治运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使用干部,并形成定期自我总结、组织鉴定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干部考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自1978年起,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察干部,并不断改进考核方法。1986年,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年终采取多角度多层次的考核综合记分方法,将考核结果载入干部本人的实绩档案。1991年,在原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条例》颁布,从1994年起,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考核。至1995年,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是年底,对在职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分别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二年被确定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共同考核分算指标的办法进行。一般干部按照个人述职、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群众评议、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领导干部的考核,实行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干部互评、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牵头组横评、区考核委确定考核等次的办法。是年,在84个区直部门(含经济部门)和单位中应考2064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2057人。其中,领导干部499人,占24%,优秀70人、称职429人,分别占14%和86%。一般工作人员1558人,占实考人数的76%,其中优秀210人,称职1316人,不称职4人,不定等次的28人,分别占13.5%、84.5%、0.2%和1.8%。
干部的任免一直坚持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管辖范围内进行。50年代初期,正县(市)级干部由省委任免,副县级及正科(局)级干部由地委任免。1955年后,正副县(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由县(市)党代会、全委会两级选举产生,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报请上级革命委员会批准。1971年、1978年分别恢复党代会、人代会制度后,党政领导人均恢复选举与报批制度。1980~1995年,区政府序列部门的正职、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法院副院长、庭长及审判员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余党政干部由党委和政府任免。
干部离退休
离休 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有从优,工资照发并增发生活补贴费。凡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和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1978年6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休,至1982年,离休干部78人。为190人办理“退改离”批准手续。1983年离休31人,办理“退改离”的12人。是年底,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7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体弱多病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45元护理费。1984年离休14人,“退改离”的4人。从1985年5月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17元生活补贴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14级以上未担任过厅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人员,一般提高到厅局(地专)级、县(处)级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和抢救病人的护理费等特殊开支,由1982年每人每年拨款150元,1986年增加到每人每年拨款650元,由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开支。1988年,为60人工资偏低的离休干部增补一级工资,为98人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费。1989年,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工资低于18级(8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工资低于20级(70元)的115人办理升级。1990年,全区共有离休干部354人,1995年,离休干部442人,其中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9人。
退休 1983年,区内共有退休干部535人,其中行政单位退休的186人,事业单位退休的125人,企业单位退休的224人。退休干部中就地安置的393人,易地安置的142人。1985年,共有退休干部263人。1990年,退休干部214人。1995年退休干部592人。
自1978年6月起,干部退休费标准定为: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1989年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补贴费,其标准: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85%。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其孤独单身的可增发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60元发给。
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人员,自1985年5月起,每月发17元的生活补贴费,1986年12月起每月增发8元。退休干部的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按1980年山东省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由大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可在300元到500元内补助,必须扩建和新建房屋的按人口多少在500元到1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分别改为在500元到1000元和2000元到2500元内补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标准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计发。
奖惩 自50年代,在企事业单位干部中不定期的评选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奖励。60年代中期,评选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70年代,评选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先进工作者,由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分别奖励。从1988年起,结合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推行和年终干部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干部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晋级、记大功、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等奖励。是年,市中区党政机关干部共602人受奖,其中,晋级8人。此后形成制度,每年年终均进行奖励。1989~1995年,共计奖励4086人次,其中晋级的17人,记功的210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3204人。
建国初期,市委、市政府加强干部的纪律教育,对个别有违纪、失职行为的干部及时进行处理。60年代和70年代受“左”的错误影响,在处分干部中出现一些偏差,70年代末,在落实干部政策中作了纠正。80年代,严格党政机关考核制度,对不称职人员作降职、降级处理,违纪人员给予行政、党内处分。1995年,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有14人不称职,其中4人受到降职降级处理,10人受到批评教育,停发当年奖金;查出违纪人员7人,其中记过1人,记大过3人,警告2人,留党察看1人。
第四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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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0年代起,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正县级干部归省委组织部管理;副县级及正科(局)级干部归地委组织部管理;副科(局)及正股两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副股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市人事局管理。干部考核、任免、调配等项工作都按管理范围进行。1978年,管理权限有所调整。市委组织部改为下管一级,即副科级。人事局管理股级及其以下干部。1984~1995年,本着简政放权精神,将股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管理权下放到各大系统及正科(局)级部门。
考核与任免 50年代,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各项政治运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使用干部,并形成定期自我总结、组织鉴定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干部考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自1978年起,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察干部,并不断改进考核方法。1986年,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年终采取多角度多层次的考核综合记分方法,将考核结果载入干部本人的实绩档案。1991年,在原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条例》颁布,从1994年起,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考核。至1995年,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是年底,对在职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分别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二年被确定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共同考核分算指标的办法进行。一般干部按照个人述职、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群众评议、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领导干部的考核,实行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干部互评、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牵头组横评、区考核委确定考核等次的办法。是年,在84个区直部门(含经济部门)和单位中应考2064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2057人。其中,领导干部499人,占24%,优秀70人、称职429人,分别占14%和86%。一般工作人员1558人,占实考人数的76%,其中优秀210人,称职1316人,不称职4人,不定等次的28人,分别占13.5%、84.5%、0.2%和1.8%。
干部的任免一直坚持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管辖范围内进行。50年代初期,正县(市)级干部由省委任免,副县级及正科(局)级干部由地委任免。1955年后,正副县(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由县(市)党代会、全委会两级选举产生,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报请上级革命委员会批准。1971年、1978年分别恢复党代会、人代会制度后,党政领导人均恢复选举与报批制度。1980~1995年,区政府序列部门的正职、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法院副院长、庭长及审判员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余党政干部由党委和政府任免。
干部离退休
离休 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有从优,工资照发并增发生活补贴费。凡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和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的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1978年6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休,至1982年,离休干部78人。为190人办理“退改离”批准手续。1983年离休31人,办理“退改离”的12人。是年底,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7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体弱多病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45元护理费。1984年离休14人,“退改离”的4人。从1985年5月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17元生活补贴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行政14级以上未担任过厅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人员,一般提高到厅局(地专)级、县(处)级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和抢救病人的护理费等特殊开支,由1982年每人每年拨款150元,1986年增加到每人每年拨款650元,由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开支。1988年,为60人工资偏低的离休干部增补一级工资,为98人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费。1989年,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工资低于18级(8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工资低于20级(70元)的115人办理升级。1990年,全区共有离休干部354人,1995年,离休干部442人,其中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9人。
退休 1983年,区内共有退休干部535人,其中行政单位退休的186人,事业单位退休的125人,企业单位退休的224人。退休干部中就地安置的393人,易地安置的142人。1985年,共有退休干部263人。1990年,退休干部214人。1995年退休干部592人。
自1978年6月起,干部退休费标准定为: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1989年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补贴费,其标准: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85%。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其孤独单身的可增发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60元发给。
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人员,自1985年5月起,每月发17元的生活补贴费,1986年12月起每月增发8元。退休干部的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按1980年山东省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由大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可在300元到500元内补助,必须扩建和新建房屋的按人口多少在500元到1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分别改为在500元到1000元和2000元到2500元内补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标准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计发。
奖惩 自50年代,在企事业单位干部中不定期的评选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奖励。60年代中期,评选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70年代,评选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先进工作者,由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分别奖励。从1988年起,结合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推行和年终干部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干部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晋级、记大功、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等奖励。是年,市中区党政机关干部共602人受奖,其中,晋级8人。此后形成制度,每年年终均进行奖励。1989~1995年,共计奖励4086人次,其中晋级的17人,记功的210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3204人。
建国初期,市委、市政府加强干部的纪律教育,对个别有违纪、失职行为的干部及时进行处理。60年代和70年代受“左”的错误影响,在处分干部中出现一些偏差,70年代末,在落实干部政策中作了纠正。80年代,严格党政机关考核制度,对不称职人员作降职、降级处理,违纪人员给予行政、党内处分。1995年,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有14人不称职,其中4人受到降职降级处理,10人受到批评教育,停发当年奖金;查出违纪人员7人,其中记过1人,记大过3人,警告2人,留党察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