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调解 资料库:市中区地情库 章节:济宁市中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section/2/article/3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1/section/2/article/3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调解
1949年8月,市劳动局配合市总工会、工商局协助企业订立劳资双方集体合同,调解劳资关系。1950年,市内已有酱业、铁业、国药业等6个行业订立劳资双方集体合同。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解决私营企业劳资争议的工作结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劳动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986~198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增设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等。1995年,成立劳动监察科,编制3人,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是年,全区建立工会的企业相继成立了基层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至年底,为国有企业和区集体企业的7519名合同制工人鉴证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