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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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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保护
安全教育 建国初期,厂矿企业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63年,规定新招收工人需经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大多数企业建立了职工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培训。自1980年,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坚持每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使各类事故逐年下降。1995年,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举办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班,参加培训职工达1250人次。 保护措施 1956年,济宁市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1963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统一规定了安全措施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和经费开支。国家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70年代,组织职业病防治协作片,分期分批对市内273个厂矿企业进行卫生普查。1977年,对40个工业企业的2700名矽尘作业工人进行查体,共查出矽肺患者232人,其中Ⅰ期矽肺41人、Ⅱ期矽肺10人、Ⅲ期矽肺1人。1980年,对职业性毒害进行摸底调查,接毒人数达2467人,接尘人数976人,职工中毒49人,其他职业病5人,共计3497人。1984年,对区属8个粉尘重点单位的24个粉尘点进行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是年,区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培训的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严格执行通风、瓦斯和粉尘管理制度。 1985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修订职业病报告办法的通知》精神,工业卫生和职业病普查由卫生防疫部门监控。1986年,区卫生防疫站对有关工厂进行毒物浓度检测,合格率占80%,同时建立严格的防毒制度,加强预防措施。1988年,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对区属企业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假期等,均给予照顾,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1990~1995年,区劳动局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列为常年性工作,对各类产毒点定期监测,对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查体,并按劳保法规,逐项落实劳保措施,严防职业病发生。 安全监察 1983年10月,区内有135个单位安装使用锅炉,共计157台,其中卧式锅炉95台,立式锅炉62台。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70个,计200台。区劳动局每年组织安全检查2~3次,各厂矿企业配备安全监察员,建立安全网络,实行逐级负责制。1985~1995年,先后对2949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