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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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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就业
就业制度 清末及民国时期,劳动就业实行雇用制度。 建国初期,采取政府介绍就业、组织群众生产自救、专业训练、以工代赈等措施,重点安置城市无业人员。1954年,实行对城镇社会劳动力分配和综合平衡的计划管理,采取公私合营等方式将其职工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转为正式工人。1958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劳动计划失控,从农村招收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致使全民所有制职工由1957年的11425人增至1958年的33237人,超出实际需要,加重了经济负担,突破了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和吃商品粮的人口计划。1963年11月,贯彻落实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对安置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主要采取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动员部分知识青年从事农牧渔业生产;根据城镇企业生产建设的需要,适当吸收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工作;开展其他生产服务门路,组织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各种临时性的工作;举办技术培训班或组织自学补习,为就业创造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招工停止,高等院校不准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生,城镇劳动力安排不能正常进行,致使社会上闲散待业青年大量增加,给劳动就业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各行各业开始增招新人员,为城市待业人员就业创造了条件。1980年8月,市委、市政府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1年7月,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展了待业青年安置就业、技术培训和发展集体经济等方面的工作。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5年,共办起各级劳动服务网点282处,介绍就业26822人,自谋职业的6067人。 用工形式 建国前,用工形式有“替班”,即替缺工人,只管饭,无工钱。“滑短”,即干完1年的“替班”仍可纳用的,可拿少量工资。“短工”,是从“滑短”中提上来的临时工。“长短”,即固定工人。 建国后,济宁市用工形式一般有五种: 固定工 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长期职工,一般招用16-25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在转为固定工之前,有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少于2年,特殊复杂工种,学徒期限适当延长。转正后工作1年再评定工资等级。熟练工的熟练期为半年或1年,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正式工人。 合同制工人 即用人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按照劳动合同制办法招用工人。1984年后招收的工人均为合同制工人,由录用单位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有短期和中、长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 临时工 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的工人。按照事先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为1年,需继续使用时,重新追加计划办理手续。 亦工亦农工、轮换工 为企业按计划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签订合同后进厂做工,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迁户口,不转移粮食关系,所得劳动报酬一部分作为本人生活补助外,其余交生产队(村),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记工分,参加统一分配。合同期限3至5年,由生产队与厂方议定,合同期满后即可退回,按合同期限定期轮换。1966年,实行亦工亦农制度;1975年,进行整顿;1977年,精减压缩907名亦工亦农工;1987年,对少数生产技术骨干,报经省劳动局批准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季节工和预约工 为有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和工种,根据需要招用的临时工,为季节工。有预约手续连续使用的称预约工。 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济宁市成立安置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开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是年,2321名知识青年,分别安置到济宁县、兖州、曲阜、泗水、邹县、汶上6个县插队。1965~1970年,以动员整户回乡为主,共有1433户、6702人到农村安家落户。1968年,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群众运动中,大批城镇知识青年报名上山下乡,至1972年,共有5672名知识青年奔赴农村,其中有1401人到甘肃、青海以军垦形式进行边疆生产建设。之后不再安排支边青年。1974~1979年,济宁市共动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0774人,分别安置在11个县、122个公社、1257个大队,设知青点1480个。其间,从1970年下乡、回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进行招收新职工,至1979年,共安置回城知识青年4870人。是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停止动员上山下乡。1980年,在乡知识青年就业安置问题全部解决。 待业青年安置 自1979年起,济宁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扶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妥善安置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截止1995年底,共建起各种类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82个,安置待业青年622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