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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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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在全国进行试征。1955年2月15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此后,历年的征兵工作除征集的年龄、数量、征集对象及要求略有差异外,其方法步骤大致相同。1978年3月7日,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22日,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