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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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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募兵制
民国初期,军队及地方民团的兵源,仍沿袭清末的募兵(招募雇用)制。军队或官府扩充队伍,可随时在县内招募新兵,一般先在城内、集镇等公共场所张贴布告,然后设点树旗招募。应募者多为贫苦家庭子弟及社会无业游民。其手续简单,仅记姓名、年龄、籍贯等。入募后按等次发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