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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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基层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司法局后,是年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1983年,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规章制度和纠纷排查制度。至1995年,区内共建立区、镇(办)调解领导小组56个,村(居)基层调委会和村(居)民调解工作小组530个。共有调解人员2472人,纠纷信息员3329人。调处各类纠纷6229起,防止自杀189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3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