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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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法院的案件审理实行审判、执行合二为一,无专门执行机构。1984年4月,正式建立执行庭,开始施行执行职责。至1995年,共依法执行1762件,其中,刑事案件18件,民事案件647件,经济案件1062件,其他35件。共追回款1.59亿元。共依法拘留74人,判刑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