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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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990年,人民法院大的案件复查工作4次,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200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352件,减轻刑罚的248件,改判无罪的276件,免于刑事处分的66件,处理终止的40件,移送处理的18件。1991~1995年,区人民法院未再组织集中的案件复查工作。
“镇反”时期案件复查 在镇反运动中,因法制不健全,出现打击过宽的现象。为巩固镇反成果,根据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1957年,法院组成复查组,对镇反期间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共复查案件299件,其中维持原判的201件,占67%;减轻刑罚的21件,占7%;改判无罪的47件,占16%;免于刑事处分的30件,占10%。
“大跃进”时期案件复查 1958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致使部分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1963年,法院成立复查办公室,对“大跃进”期间审判的案件排查出144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为:原判正确的129件,占90%;减轻刑罚的12件,占8%;免于刑事处分的3件,占2%。
“文化大革命”时期案件复查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党中央即提出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复查工作虽已开展,但阻力较大,进度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再三重申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至此复查纠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1978年底,法院从有关单位抽调干部25人,成立复查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450件案件、564人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复查。至1979年9月,复查工作结束。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271件、319人,占60.2%;改判减刑的91件、143人,占20.2%;改判免刑的19件、21人,占4.2%;改判无罪的69件、81人,占13.4%。
冤假错案案件复查 自1986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在有关单位配合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共复查案件425件,其中,“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339件,“文化大革命”中和1977年以来判处的86件。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24件,改判的101件。在改判案件中,减刑的44件,改判无罪的57件。
另外,为扩大改革开放,法院根据上级有关落实台胞、台属政策的指示,组织10名审判人员,对建国以来的4000余卷案件进行排查,对排出的19名回归人员案件重新进行复议。维持原判的4人,改判无罪的15人,分别向本人和家属子女发出16封消除影响的信(函),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并对其中3名回归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为其解决了户口和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