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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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济宁知州兼理司法,典吏及刑房长官为知州的辅佐官,并配以法医,负责勘验。知县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报上一级裁决。民国初期,山东省高等法院在济宁设立分院。1938年6月,民国县公署建承审处,编制10人,设承审员1人、帮审员1人、书记员3人、检验员1人、推事3人、勤杂1人。1944年11月,县公署承审处撤销。
1946年4月,济宁市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1947年9月,国民党军重占济宁,司法科撤销。1948年7月,济宁第二次解放,随即复建司法科。1949年6月,司法科改建为济宁市人民地方法院,工作人员11人,其中院长2人,下设审判科、行政科、看守所。1950年7月建立人民法庭。1956年建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市政府成立政法部,统管公、检、法。1962年政法部撤销,公、检、法分立。法院下设刑、民审判庭和办公室。1968年12月,实行军事管制,职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宁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行,下设治安、预审、审判3个小组。1973年6月军管撤销,恢复法院建制。1980年12月院内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10月,市人民法院改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86~1995年,院内设有4室(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医室、监察室)、1科(政工科)、1组(纪检组)、1队(法警队)、7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下辖8处人民法庭(4镇、4个街道办事处各1处),共有干警1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