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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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52年,济宁市人民检察署开始受理业务。至1953年,共受理案件184件,均作结案处理。1954~1956年,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22件。其中,反革命案177件,破坏粮食政策案64件,盗窃案67件,贪污案26件,流氓案25件,强奸案23件,诈骗案13件,杀人案9件,抗拒改造案19件,特务案8件,卖淫案4件,奸商案4件,造谣破坏案6件,渎职案1件,违法乱纪案2件,其他案件74件。经过审查,批准逮捕448人,不批准逮捕17人。除免予起诉的4人、不起诉的5人、退查的1人外,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57~196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485件。经审查共批准逮捕1417人,不批准逮捕的6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取销后,各项检察工作亦随之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检察院重新恢复,正式受理案件。至1979年,共受理案件65件、78人。经过审查,批准逮捕64人,不批准逮捕14人。决定起诉54人,退回补查24人。1980年,开始实施《刑事诉讼法》。至198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25件、3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36人,不批准逮捕29人。决定起诉315人,免予起诉31人。不起诉6人,退回补查13人。
1983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至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60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9人,不批准逮捕41人,退回补查30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69件、5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43件、501人(含追诉3人),免予起诉13件、18人,不起诉9件、11人,退回补查3件、5人,公安撤回1件、1人。1985~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962人。经过审查,批准逮捕757人(含追捕5人),不批准逮捕139人,退回补查56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6人,积存4人。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472件、89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81件、686人(追诉11人),免予起诉35件、96人,不起诉7件、26人,退回补查17件、19人,移送其他检察机关审查14件、29人,上呈6件、12人,积存12件、25人。
1991~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882件、124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81件、986人,不批准逮捕118件、138人,退回补查83件、124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71件、116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463件、793人(追诉1人),免予起诉72件、284人,退回补查19件、42人。作其他处理的案件17件、49人。
经济检察 自1982年起,为配合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开始办理经济案件。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90件、572人。其中,立案侦查267件、300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75.5万元。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6件,立案侦查79件。其中,贪污案32件,贿赂案31件,挪用公款案13件,偷税案2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5.6万元。
法纪检察 1982年,开始承办案件,至1990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1件、78人,立案查处35件、46人。其中,玩忽职守案14件、15人,重大责任事故案4件、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2件、3人,非法拘禁案2件、3人,重婚案12件、20人,其他案件1件、1人。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49件,立案侦处22件。其中,玩忽职守案5件,重大责任事故案7件,非法拘禁案2件,其他案件8件。
监所检察 1982年前由刑事检察科办理。1982年后设监所检察科,对济宁市劳教所执行法律政策情况和对在社会上执行刑事裁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实行检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所检察工作加强,至1990年,对市劳教所联合清室检查46次,给犯人上课21次,个别谈话教育398人次,转化难改造分子8人。共办理申诉案件16件,对分布在市区内的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判决、裁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3次。监所检察工作受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表彰,并出席全国劳教检察工作会议。
1991~1995年,对劳教所新收的1147名劳教人员进行审查,对重罪轻处理或轻罪重处理的170人提出改变劳教决定的建议,均得到纠正。其中,对重罪轻处理的92人作加重劳教期限或有罪判决。对轻罪重处理的42人作撤销劳教决定或减短劳教期限。对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共进行10次联合检查、18次自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作及时处理。先后审查批捕、起诉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案6件、6人,并追回已判处缓刑但又混入部队的案犯1人。
控告申诉检察 1982年前无专门机构,仅设信访员1人,负责接待来信来访。1983年设信访科。至199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311件次。其中来信727件,来访584次。属首次信访754件次,重复信访557件次。属本院自行查办的722件,直接答复的220件,转其他检察院20件,转其他机关处理的330件,本院查存19件。
1991~199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65件次,其中来信347件,来访118次。属首次信访453件次,重复信访12件次。属本院自行查办的146件,直接答复的44件,转其他检察院9件,转其他机关2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