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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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民国济宁县法院内设检察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2年2月组建检察机构,时称济宁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改称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配有检察干部6人,1956年增至11人。1967年6月,检察院并入公安局,局内设检察科,专司批捕。197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取消检察机关。1978年6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时有干部12人,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经济科、办公室。10月,干部增至18人,司法警察2人。1980年1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充实检察干部19人。1983年10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改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90年,检察院干警增至75人,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行政民事检察科、政工科,区税务检察室、市税务检察室、区工商管理检察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和举报站。1994年8月,原经济检察科改建反贪贿赂局,设综合预防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预审科。至1995年,检察院干警共105人,设政工科、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刑事检察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举报中心和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和区保险公司鉴定中心、市国税局征收一分局检察室、区国税局检察室、区地税局检察室、市工商局市中区分局检察室、区仙营镇检察室、区金城镇检察室、区观音阁镇检察室、区南苑镇检察室。